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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助力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应用,必须遵守本
2、办法。非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
3、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按管理层级分部级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和工业园区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
4、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地方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保障监控设备有专职人员负责。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指导全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严格限制使用弱口令。(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负责
5、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五)负责对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自动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九条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不得配合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通过省级平台设备服务端上传设备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测设备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视为重点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部省级平台联网。(一)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噪声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三)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如日处理量500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前)等。非重点单位安装自
7、动监测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第十二条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动监测实施范围须满足或严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重点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停产一年及以上的。(二)已停产且正在拆除搬迁的。(三)已经拆除、注销或关闭的。(四)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点位和因子,应依据排污
8、许可证要求执行。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同时应当在监控站房、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废水类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温有关的,还应安装温度计。废气类应安装温度、压力、湿度、氧量等烟气参数设备。第十五条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一)排污许可证等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二)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重
9、点单位,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年内连续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的;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或锅炉;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排污单位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废气类生产设施因客观原因无法连续运行,导致小时均值数据无效的;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四)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施的排污单位。第十六条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须满足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测设备符合相关环境监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优先选用支持商用密码和经生
10、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在有效期范围内。(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及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装、调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并能够准确、及时、稳定地联网传输监控信息和原始数据,应优先选择数字量传输方式,其中废气类主要污染物浓度一次仪表数据应直接发送至数据采集传输仪,不得经工控机处理。(四)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时限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第十二条所列标准规范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
11、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首次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水、大气、噪声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按照第十五条要求新增排污单位,应在接到安装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三)其他重点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应撤销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第十八条重点单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应根据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调试、联网、试运行、验收的步骤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其中已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12、证3个月内完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排放污染物的,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后3个月内完成。第十九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应通过省级平台企业服务端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自动监测设备信息、排放标准、调试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负责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十条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由重点单位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设备比对验收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将验收材料上传至省级平台备案,并按要求
13、完成与部级平台的联网。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应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求,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在满足自动监测数据接收的基础上,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零值、负值、恒值、联网异常、超大值、烟气参数与实际工况不匹配等异常和超标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用电监管数据异常情况和人员非正常进出站房等视频监控异常情况,应有必要的预警督办,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联动分析研判。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维服务合同应在5日内通过省级平台企业服务端登记备案。合同中不得约定将重点单位应当承担
14、的法律责任转移给社会化运维单位。第二十三条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包括自行运维单位和社会化运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样品比对试验装置,相关装置应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二)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
15、、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运行信息、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四)应通过省级平台运维服务端登记备案单位基本信息、运维人员、管理制度和运维记录等信息,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中运维人员不能同时挂靠多家运维单位。鼓励运维单位积极参与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营服务能力评价”,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行业自律作用。第二十四条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自动监测数据,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一个季度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应达90%及以上,补全
16、有效传输率应达95%及以o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应由真实测量得出,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其中自动监测设备测试量程的选择应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际排放浓度相匹配,不能过高导致测量数据不准,也不能过低导致测量数据触顶,必要时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并按要求分别定期校准校验。(三)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定期维护、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相关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校准校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所需试剂、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