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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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区政办函(2024)1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管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靛调节金征收使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绵区行政区域内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入市收益调节金管理、分配、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

3、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是指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用途入市不同集体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大体平衡,由政府主导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的行为。第七条入市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实施管理费、其他成本等,入市成本均以实际发生

4、为准。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第九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平衡再分配金均以入市收入扣除入市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提基数。(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为50%。(二)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目100%的部分需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计提比例为: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目100欧且未超过200%的部分计提比例为25%,计提基数超过扣除项

5、目200%部分计提比例为35队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以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具体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为计提基数,采用分级超率累进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计提比例为30羯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计提比例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计提比例为50%。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第十二条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

6、(入股)等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

7、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第十三条土地成交价款先缴纳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向竞得人出具土地成交价款缴纳凭证,并按照成本构成和收益分配方案分配入市收益,支付给相关主体。第十四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平衡再分配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自治区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因流转产生的税费由土地竞得者(受让方)负责。土地受让方

8、须按成交价款的3%缴纳契税,具体由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级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土地前期费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支出。第十七条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由区级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入市主体间收益分配的平衡,确保农民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土地使用权为农户所有的,保障农户所得补偿不得低于所在区片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入市主体收益不得低于入市地块所在征地区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保障入市主体收益不得低于入市地块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第十八条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第四

9、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擅自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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