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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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2024年4月17日)目录一、民事案例案例1: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案例2: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案例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案例4: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案例5: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案例6: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案例7: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案例8: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二、刑事案例案例9: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案例10: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

2、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案例I1.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案例12: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获宽缓处理一、民事案例案例1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原告B公司与被告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B公司系某技术秘密权益人,相关技术信息体现于该公司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标明了密级。程某某原系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由B公司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某某承担保密义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程某某从B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并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A公司使

3、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B公司以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68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可以证明其长期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研发,且体现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证据显示,B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商业秘密已被程某某、A公司侵犯。程某某、A公司虽然认为所有秘点均已被现有文献所披露,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涉案信息构成B公司的技术秘密。程某某对涉案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向A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

4、侵权。A公司与B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应当知道B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仍予以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遂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某、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权利人从其多份技术资料等载体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的,只要这种总结、概括、提炼在载体文件中均有对应或者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出来,就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

5、悉和容易获得,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案例2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原告Y公司、Y上海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Y公司许可Y上海公司使用其商业秘密。孙某某曾在Y上海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服务主任等职务,劳动合同约定了孙某某应当承担的具体保密义务。Y上海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使用技术资源规定等均规定了相关保密制度。Y公司、Y上海公司主张的载有涉案技术信息的图纸存储于公司网络系统中,仅经Y上海公司授权的员工可登录进入。Y上海公司发现,孙某某从其公司系统中大量下载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并转存至私人存储设备,遂向孙某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Y公司、Y上海公司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

6、随时可能被外泄的危险境地,故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开支100万元。孙某某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未提交证据。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已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案证据也表明,孙某某从Y上海公司系统中下载了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至外接存储设备,使得Y公司、Y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可见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信息

7、构成商业秘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令孙某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向Y公司、Y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为技术图纸,Y公司、Y上海公司对此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孙某某从公司系统中下载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

8、至外接存储设备,可见相关商业秘密已被非法获取,此时证明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孙某某处。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案例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原告M公司、K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M公司、K公司共同投入资金研发了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王某某原系K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罚款;如果员工行为对公司的损害超过了其违约金额,还需赔付公司损失的额外部分。王某某在K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将包

9、括涉案195个技术文件在内的总计900多份公司机密文件擅自转移至若干个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王某某签署确认函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配合删除前述机密文件,但后又以其不再是公司员工无协助返还义务为由,既未向M公司、K公司返还用于保存前述机密文件的USB存储设备,亦未提供前述机密文件已被删除的证据。M公司、K公司认为,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的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5个技术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属于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擅自将

10、涉案技术信息转存至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中,在签署确认函后又拒绝配合,其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26万元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本案从被诉侵权行为致使涉案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权利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等因素来考量赔偿的必要性,并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确定

11、赔偿数额。案例4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一一原告T公司与被告X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T公司主张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麻辣烫汤底配方,所打造的麻辣烫品牌在外卖平台的麻辣烫类目评价中位列前茅。T公司诉称其前员工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T公司的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并在离职后与X公司使用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配方经营麻辣烫,侵害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6000元。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主张的涉案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能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T公司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

12、。被诉侵权配方使用了T公司涉案配方的配料及相应比例,T公司前员工张某某具有接触涉案配方的可能并帮助X公司经营麻辣烫产品,X公司亦未提供自行研制获得被诉侵权配方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其麻辣烫产品,侵害了T公司享有的技术秘密。鉴于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故对T公司的停止侵权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涉案技术秘密的类型、商业价值、X公司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X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麻辣烫汤底配方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本案判决认定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可以

13、构成商业秘密。经对T公司汤底配方与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取的被诉侵权汤底配方进行了细致比对,认定X公司使用了与T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汤底配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考虑到涉案汤底配方的商业价值、X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时间较短等因素,最终判令X公司赔偿T公司15万元。本案判决表明,“小配方”也可以得到“大保护”,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案例5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原告M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M公司授权案外人Z公司参与某市地铁项目的投标。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为M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李某某利用担任M公司销售经

14、理的便利,在代表M公司参与某市地铁项目投标工作中,冒用M公司名义推荐A公司给Z公司,最终Z公司与A公司就某市地铁项目签约并采购了A公司的产品。期间,张某某、施某某以T公司员工的身份与Z公司就产品问题进行沟通。之后,Z公司与M公司就李某某冒用M公司名义提供A公司产品达成谅解备忘录。经查,A公司系李某某前妻朱某某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从M公司辞职后到T公司工作,T公司协助A公司履行合同。T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的父亲潘某某。M公司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违法将M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朱某某及A公司并允许其使用,T公司、潘某某提供配合与协助,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M公司

15、的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3626148.81元及合理开支2041.92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实际掌握的经营信息即Z公司在某市地铁项目中向M公司采购其产品的意向,属于M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某、张某某在M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涉案商业秘密,A公司提供的产品与M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内容实质相同且无合法来源,T公司明知所获知的涉案商业秘密归M公司所有却使用上述信息协助履行合同,李某某、张某某、A公司、T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判决李某某、张某某、A公司、T公司共同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41.92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朱某某

16、、潘某某分别对A公司、T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点,构成商业秘密。本案各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涉案商业秘密,且各被告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应当向M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构成的实质要件,认定此类信息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者竞争优势,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本案各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本案判决厘清了各被告间具体实施的行为,清晰界定了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准确认定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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