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通信线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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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通信线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通信线缆管理,巩固县城空中“飞线”治理成果,进一步净化城市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XX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XX县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线缆包括架空线缆以及地埋线缆。其中,架空线缆包含在城市道路(包含行道树、路灯杆)上空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分接箱(柜)、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设施;地埋线缆包括为埋设在城市通信管道内或直埋的信息传输线缆以及管道、槽道、人井(手孔)、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设施。第

2、三条本县县城区域内通信线缆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镇(含金安筹备组)镇墟、责任区范围内的通信线缆的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执行。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本县通信线缆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通信线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内各通信运营商应向县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我县内通信线缆分布图,协助县通信主管部门完成通信线缆备案工作。负责通信线缆档案的备案、技术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具体工作。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范围内通信线缆施工过程占用主要城市道路及挖掘的审批,依据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属地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通信线缆施工、使用过程的监

3、督管理,并依据执法清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县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电力、通信运营商、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通信线缆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架空线缆整治、入地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第七条县行政区域内埋设有通信管道的城市道路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或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及树上搭设各类管线。确因工程建设、临时活动或地下管道资源不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设置依附城市道路的架空线缆,应提前七日提出申请,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4、申请设置架空线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架空线缆设置用途、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的说明;(二)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三)在他人所有的杆架上搭挂线缆的,应当提交与杆架管理人签订的使用和安全维护协议;(四)应当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架空线缆,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应当由申请人及时拆除。埋设入地区域内原有的架空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逐步埋设入地,在未埋设入地前应按照XX县空中飞线整治工作要求进行规范。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实施城市道路大修等工程的,应同步建设各类相关地下管道设施,沿途架空线缆同步埋设入地。原架空线缆影响城市道路建设需进行迁改的,由原架空线缆权属单位

5、实施迁改。实施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前,权属单位应对线路进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资源。架空线缆埋设入地施工,应推广应用非开挖等新科学技术。第九条现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架空线缆,原则上要逐步埋设入地,若因地下管位不足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时予以保留。第三章日常巡护第十条通信线缆权属单位负责按设备巡检要求定期巡护通信线缆,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全巡,恶劣天气应加强巡护。第十一条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通信线缆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线缆类别、路由及权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二)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通信线缆安全、整洁、完

6、好;(三)对通信线缆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四)及时清除废弃的通信线缆;(五)发现在其杆架上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及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配合县创文巩卫等工作做好通信线路整治;(七)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八)其他应当承担的维护管理义务。第十二条县通信主管部门应加强通信线缆的日常监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结合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发现违规违法施工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请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防通信线缆的,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或国防通信线缆维护单位进行

7、处理。县通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通信线缆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井盖等通信附属设施缺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督促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及时抢修,恢复通信线缆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通信线缆需要维修更新的,权属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背街小巷请书面告知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通信管道或架空线缆作业时安排人员实地核查。如涉及需开挖建成区公共绿地、城市主要道路等设施的,应征得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维修结束后,权属单位应当将作业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绿地、

8、道路等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并将维修更新情况报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如情况紧急,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步上报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交警大队,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分接箱(柜)等通信线缆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确需在人行道或公共绿地设置的,设置方案经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箱(柜)等通信线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第十五条对权属不明的通信线缆,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9、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十六条县城区域内架空线缆应符合以下规范:(一)每段架空线路须至少有一条钢绞线,线路无明显鼓包,街道单侧只有一捆路线,整体横平竖直。(二)架空光缆盘留需捆扎固定,用户预留线捆绑整齐,接头盒、分线盒固定牢固。(三)架空光缆与主干道平行高度不低于4.5米,交越时高度不低于5.5米;架空光缆与背街小巷平行时线路高度不低于5米,交越时高度不低于4米。交越线路需要全程套警示管、标注光缆高度。第十七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县城区域内架空线缆规范的架空线缆、附墙线缆、通信线缆设施等依据XX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

10、管部门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县通信主管部门联合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第四章安全保护第十八条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通信线缆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权属单位履行维护通信线缆安全的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各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制定通信线缆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二)进行巡回检查;(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所有人、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四)按照规定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设施;(五)建立健全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六)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第二十条按照下列规定划定通信线缆安全保护范围:(一)架

11、空通信线缆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至地面的空间区域;(二)地埋通信线缆两侧各3米;(三)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周边延伸1米。第二十一条在通信线缆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告知通信线缆权属单位或管理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构)筑物,搭棚、修建招牌等;(二)铺设或接引电力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等作业;(三)爆破、采矿;(四)建设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危害通信线缆安全的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2、依据XX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损害通信线缆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依据XX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XX省通信基础设施损毁赔补指导标准规定,应当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规划、建设、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在线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单位为XX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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