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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强化林长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林长制的实施意见(X办发2022)9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区,是指划定各级林长责任的行政区域或生态区域。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镇、村等各级林长和副林长。第四条巡林是指各级林长深入责任区域,实地了解林长制建立落实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问题,督促指导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第五条巡林应坚持问题导向、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责任区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三)县级总林长会议、总林长令和县林长制办公室会议部署事项,以及上级林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四)责任区林长制组织责任体系构建和各级林长履职落实情况;(五)推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热带林业产业发展、森林资源灾害防控、林业改革、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森林防灭火体系及能力建设、创建森林城市、森林碳汇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等重点难点工作,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实现
3、路径的探索工作。(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他林业工作纳入巡林范围。第六条林长通过明察暗访、调研指导、蹲点督导、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听取公众意见、现场办公、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巡林。县级林长和副林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三长同巡”(“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等方式开展巡林。镇、村级林长和副林长通过“林长+护林员+网格员,等方式进行巡林。第七条林长开展巡林前一周,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提前收集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责任区党委政府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形成问题清
4、单报送给责任区域的林长。镇、村级林长开展巡林应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森林日常管护情况,巡查护林员、网格员等履职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林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林长或林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八条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原则上,县级林长、副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镇级林长、副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副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大巡林频次。第九条县级林长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巡林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责任区的下一级林长。下一级林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上一级林长并同时抄
5、送给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上一级林长可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第十条县级总林长巡林结束后,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县级副总林长及镇级林长巡林结束后,镇级林长制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巡林记录并上报县林长制办公室。镇级副林长及以下林长、副林长巡林结束后,其责任区域的林长制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巡林记录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工作部门,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县、镇、村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办理,并向上一级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报告。第十一条将林长巡林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巡林任务完成、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