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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湖北省粮食局制定湖北省统计局批准2022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
2、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
3、格、质量等信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总说明(6)二、报表目录(8)三、调查表式(9)(一)单位基本信息年报表(粮油O1.表)(9)(二)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粮油02表)(10)(三)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粮油03表)(12)(四)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粮油04表)(13)(五)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粮油05表)(14)(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粮油06表)(15)(七)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粮油07表)(16)(A
4、)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粮油08表)(17)(九)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粮油09表)(18)(十)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粮油10表)(19)(十一)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粮油11表)(20)(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粮油12表)(21)(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粮油13表)(22)四、主要指标解释(23)五、附录(33)(一)粮油商品目录(33)(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35)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经营活动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粮油科研单位。(三)调查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乡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油仓储设
6、施等指标,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产业经济中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食科技统计,调查了解粮食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投入、产出情况。(四)调查频率和时间: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每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采用每周报告制度;各类企业商品粮油收支、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采用每月报告制度;粮食产业经济报表的经济指标和产量指标,采用季度报告制度;
7、粮食产业经济报表的技术和产能等指标,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乡村居民户存粮情况,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以每年4月30日为时点进行调查;城乡居民粮油收支存报表,单位基本信息、粮油仓储、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粮食科技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测频率和统计范围。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查频率和调查范围时,需向湖北省统计局报告。(五)调查方法: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针对城乡居民户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城乡居民户调查结果仅供内部参考。(六)组织实施: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
8、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网络直报等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七)质量控制:报表数据由企业或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系统中直接填报或通过电子表格报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层层审核汇总上报,湖北省粮食局对全省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八)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本制度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进度、月(年)度收购量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其他统计信息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责任单位为湖北省粮食局调控处,责任人为调控处主要负责人。(九)使用名录库情况。与湖
9、北省统计局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本制度使用湖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补充完善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加强名录库信息共享。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粮油O1.表单位基本信息年报表年报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次年1月20日前,网络报送9粮油02表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季(年)报辖区内各类涉粮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季报季后3日前,年报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10粮油03表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五日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起报日开始后逢5、10.电子表报送当年累计数:逢1、6、I
10、1.网络报送新季进度12粮油04表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粮食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每周二,网络报送13粮油05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月报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月后3日前,网络报送14粮油06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月报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月后3日前,网络报送15粮油07表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月报地方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月后3日前,网络报送16粮油08表国家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
11、月报表月报辖区内代中储收购、储存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月后3日前,表格报送17粮油09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年报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收储、加工和转化企业、城乡居民户省粮食局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18粮油IO表城乡居民户粮讪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年报辖区内被抽查的城乡居民户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次年3月底前,5月底前,网络报送19粮油11表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年报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20粮油12表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年报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底前,
12、网络报送21粮油13表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年报粮油科研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22三、调查表式(一)单位基本信息年报表表号:粮油O1.表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省市(州)县(区、市)批准机关:湖北省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批准文号:鄂统计函(2022)37号综合机关名称:20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单位基本信息01单位名称:02单位类型:20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3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4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5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单位206集团207企业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组织机构代码:一05单位所在地行
13、政区划编码:06法定代表人姓名:07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08办公地址:09邮政编码:10单位性质:1011行政机关1012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013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02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22内资非国有企业1023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11单位主要业务:Uu行政管理1112粮油质检1113粮油科研1121粮食经营及加工转化1122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及加工转化12企业经营类型:1211粮油收储企业1212粮油批发市场1213超市1221小麦粉加工企业1222大米加工企业1223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1224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1231粮油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1232制酒企业1241饲料企业
14、1242养殖企业1251淀粉企业1252酒精企业1253其他深加工企业13上级集团(公司)名称:M下属涉粮企业个数:粮油加工、食品加工和粮食深加工企业附加信息15产业化龙头企业:口1国家级2省级3地市级4否16应急加工企业:口1省级2市级3县级4否17好粮油示范企业:1是2否18研发中心:口1国家级2省级3否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 .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3 .单位名称:企业的单位名称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4 .填报要求: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维护到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已获取的调查单位名录信息加载到调查系统中,企业无需重复填报,如有变更可更新相关信息。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企业隶属于上级集团(公司)或被控股的,请注明上级集团(公司)名称。(二)粮食产业经济季(年)报表表号:粮油02表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省市(州)县(区、市)批准机关:湖北省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鄂统计函(2022)37号综合机关名称:20年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