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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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文高,职务:局长。赔偿义务人:陈新发,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江英镇大桥村委会墩头一村52号,身份证号码:44182319850*。赔偿义务人:博罗县罗浮山名人乡村俱乐部,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莲塘黄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1.60*。法定代表人:区绍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惠州市

2、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程序,制定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磋商,以妥善解决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S244省道旁非法加工炼铝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由、主要事实及证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案由2019年4月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原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下称博罗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博罗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3日、4月4日、5月6日、9月20日、10月9日、10月11日、10月18日到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S244旁炼铝厂现场检查(调查)。经查,该厂位于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主要从事炼铝加工,总投资约60

3、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厂于2018年12月租用厂房,2019年1月开始安装生产设备,2019年2月22日安装完成并同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炼铝地炉5台、破碎清洗生产线4条、模具20套,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废铝灰)一破碎一清洗一地炉烘干一高温熔炼一入模定型一自然冷却一成品。2019年4月3日博罗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厂没有生产,厂内堆放有原材料及成品。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粉尘、废气、废水、废渣产生,配建有5套粉尘布袋收集设施,未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厂内有三个山塘,无作硬底化处理,无作防腐、防渗漏措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粉尘布

4、袋收集设施收集,产生的废气无收集处理排放外环境;产生的废水无处理直接排放到第一个山塘,经第一个山塘沉淀后通过管道排放到第二个山塘,经第二个山塘沉淀后通过管道排放到第三个山塘,经第三个山塘沉淀后用抽泵抽回通过管道回用生产;产生的清洗废渣无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第一个山塘内,产生的炉渣无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第二个山塘内。2019年4月9日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下称省环科院)技术人员、博罗分局以及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下称湖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本起事件处置事发地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开展现场调查。现场共涉及一个非法加工厂以及三个池塘。其中非法加工厂区域位于区域东南面,面积约2000平方米

5、,加工厂原生产作坊已拆除,大部分区域为硬底化水泥地,区域内堆放大量以吨袋包装的铝灰,厂区北东南上面均为山林,西北侧涉及一池塘(1号池塘),西南侧涉及另一池塘(2号池塘)。三个池塘中,1号池塘位于区域东北侧,占地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池塘内未发现明显水位,塘内被倾倒大量铝灰,铝灰倾倒堆积高度与道路路面接近,铝灰湿度较高,暂未确定池塘深度与倾倒铝灰总量;2号池塘位于区域中部,1号池塘西南侧,占地面积约为1100平方米,东侧与1号池塘靠近的区域也被倾倒铝灰,但倾倒量较1号池塘少;3号池塘占地面积约1700平方米,位于2号池塘西侧,距离非法加工厂区域较远,未发现固体废物倾倒或明显受铝灰影响情况。该厂

6、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废铝灰、清洗后废渣、炉渣经省环科院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惠州市博罗县镇镇莲塘村S244旁炼铝厂原材料(废铝灰)、清洗后废渣、沪渣的属性鉴别报告鉴别结论:基于现场核查和材料分析,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S244旁炼铝厂(北纬23。156”,东经114135”)加工原料、清洗后废渣、炉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21-024-48。湖镇镇政府于2019年11月11日正式委托省环科院开展该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环境损害评估(下称环境损害评估),确认本起事件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明确,

7、涉及固体废物总量合计8526.21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主要为应急处置费用、生态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三部分。经核算,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总计34788846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238110元,生态环境损害33904736元,事务性费用646000元。又根据环境损害评估14特别事项说明和.4评估结果可知,本评估所得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系由湖镇镇政府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地下水生态修复费用系暂以已探明的地下水总量3733立方米作为本起事件地下水修复总量计算,因此,本案应急处理费用、事务性费用等还须以实际产生为准。关于本次事件实际应急处置费用方面。2019年8月TO月,为避免固体废物

8、在厂内堆积贮存过程中的扩散风险,降低环境隐患,湖镇镇政府对堆积在加工厂内以吨袋包装的铝灰完成清运工作,实际支出的机械清理、车辆转运等费用共为188110元。关于本次事件实际生态环境损害方面。(一)以吨袋包装的铝灰实际支出的费用共为181488.6元。堆积在加工厂内以吨袋包装的铝灰共215.35吨暂存在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需及时处理,2020年8月24日湖镇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广东桂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实际支出的处置费用共为181488.6元。(二)除了吨袋包装的铝灰外剩余的固废铝灰处置费用为630000元。2020年4月2日湖镇镇政府约谈博罗县罗浮山名人乡村俱乐部(下称名

9、人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区绍雄,其作为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的出租方应承担责任,对于加工厂内堆放大量废铝灰、精灰、氟硅酸钠、炉渣,尽快聘请有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防治二次环境污染事件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2022年4月21日名人俱乐部委托佛冈正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涉及将工业固废铝灰进行处置,费用为630000元,该630000元处置费已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支付。(三)地下水生态修复费用为3210380元。由于本起事件受污染区域所有样品氯化物含量均超过基线水平,结合地下水分布情况、总量等,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果为涉及地下水生态修复费用为3210380元。环境损害评估14特别事项说明载明:关于地

10、下水生态修复,本评估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附录B常用地下水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性能”,利用原位化学氧化技术对本起事件涉及地下水生态修复费用开展评估。且由于暂不确定此生态修复方式于本起事件1号池塘区域地下水的修复成效,结合1号池塘地下水分布情况,为避免主观臆测,本评估暂以已探明的地下水总量3733立方米作为本起事件地下水修复总量。现有地下水环境损害的计算结果为预估结果,最终恢复技术与恢复费用根据实际工程而定。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评估结果仅反映了现有条件下的评估费用,实际生态环境损害需在处置工程完成后方能确定。关于本次事件实际事务性费用方面。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

11、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发生以后,为核实固体废物属性,湖镇镇政府委托省环科院检测中心对涉及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共支出鉴别费用30000元。这是省环科院的初步评估,但实际上,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发生以后,为进一步明确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范围,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湖镇镇政府委托省环科院检测中心对涉及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共支出鉴别赛用74200元(湖镇镇莲塘村S244旁非法炼铝加工原料、清洗后废渣、炉渣属性鉴别技术服务费)。2019年6月湖镇镇政府委托省环科院对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初步评估,涉及检测、勘探等相关工作,费用为137

12、000元。2019年12月23日湖镇镇政府继续委托省环科院对本次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最终作出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479000元。即本案事务性费用(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含环境损害初步调查评估、环境损害补充调查与环境损害评估)实际为690200元。综上,该事件当前实际上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900178.6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021868.6元,事务性费用690200元,应急处置费188110元。因陈新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经研究后,博罗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

13、机关处理。根据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322刑初9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新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名人俱乐部作为出租方,应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且案发地就在名人俱乐部实际经营地范围内,名人俱乐部亦不可能不知道涉案环境违法行为的产生,对本案因其出租的土地所发生的污染环境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之规定,其亦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陈新发、名人俱乐部是本起生态环境损害案的赔偿义务人。(二)

14、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环境违法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2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固体废物过磅单、污泥处置转移联单等证据;3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惠州市博罗县镇镇莲塘村S244旁炼铝厂加工原料、清洗后废渣、炉渣的属性鉴别报告;4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SHKY2019061901;5 .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1190;6 .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环境损害评估;7 .湖镇镇莲塘村S244旁非法炼铝加工原料、清洗后废渣、炉渣属性鉴别技

15、术服务合同;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环境损害初步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湖镇镇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生产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清理和转运莲塘村无证照炼铝加工厂非法倾倒污染物协议书;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理服务协议;购销合同-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佛冈正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损害事实与损害程度,有调查报告环境损害评估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涉案地块土娘环境损害赔偿事实明确,并明确载明本次事件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二、鉴定评估结论省环科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环境损害评估,确认涉案地块土壤环境损害

16、赔偿事实明确,并确认本次事件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该事件实际处理情况,该事件当前实际上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900178.6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021868.6元,事务性费用690200元,应急处置费188110元。三、赔偿理由及赔偿的范围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工作内容:第(一)项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第(二)项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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