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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
2、,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或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各镇建管站(以下简称办证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中由顺德区外施工企业或“黑名单”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第七条除办理质
4、量安全监督注册已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办理施工许可还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原件核验后退回)。第八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双方应签定解约协议,并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仅需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第九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办证部门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对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符合本规定的,办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由建设单位保留,副本应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管理规定(顺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附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可在顺德区建设局网站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