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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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3、应当依法赔偿。(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

4、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334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4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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