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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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昌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驿站是指在昌平区建设并运营,经区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公示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

2、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且实际居住在昌平区范围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驿站服务的方式,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按照“区级统筹、镇街主责、社会运营、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提供设施、市场负责运营”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推动驿站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各镇街应按照

3、“七有”“五性”考核指标、辖区常住人口数及服务半径,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单个驿站按常住人口20000人进行设置。第七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运营驿站的,各镇街应予以支持。第八条驿站内外部装修及布置需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文件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纳入驿站建设范围。1 .驿站运营场所为地下或半地下室(“物业服务+养老服务”不受此条限制);2 .驿站经营面积低于100平方米;3 .无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安全检测报告;4 .无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

4、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严格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驿站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驿站运营服务商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经镇街审核通过后的备案材料,驿站运营服务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材料包括:1 .驿站运营服务商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2 .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3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有不动产登记证可不用提交此项);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房屋消防检测报告;5 .电气防火检测

5、报告;6 .委托运营协议;7 .驿站运营工作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分析、内外部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计划、周边服务对象分析、服务团队情况、服务项目及定价、整体驿站经营投入计划、运营成效预期等);8 .驿站运营制度类文件(按星级评定标准提供,包括:管理类制度、保障类制度、服务类制度、流程类文件等);9 .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申请表;10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IL备案承诺书。第十一条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镇街,镇街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第四章责任片区第十二条驿站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镇街应统筹考虑区域

6、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镇街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由各镇街制定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经区民政局及区财政局备案后,各镇街执行。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第十三条责任片区管理(一)镇街应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所属社区公示驿站主体清单;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以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公示等形式告知老年

7、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二)驿站应严格按照镇街划分的责任片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责任片区所属社区和驿站站内的驿站主体清单公示工作;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工作,并向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第十四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管理驿站每月月底前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认领工作。驿站认领后需在当月和老人完成签约工作,并于次月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不能提供的服务,可转介其他服务资源。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

8、、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按照自愿原则,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驿站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实施。第十六条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信息。同时驿站为老年餐桌助餐点的,按老年餐桌核验标准公示相关内容。第十七条各镇街要监督驿站,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

9、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第十八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第十九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微信预定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镇街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对接,并签订医养服务合作协议。第二十一条每个驿站应根据需要设站长、社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安全员、工勤人员各1名(可兼职),加强养老顾问队伍的培训培养。连锁

10、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二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六章临时托养老年人第二十三条驿站应根据服务情况设定床位数,床位数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区民政局,每床占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第二十五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完善驿站基础服务功能区域,预留出足够区域服务非托养老年人,不得以托养为由侵占其他老年人服务区域。第二十六

11、条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具体标准如下:日间托养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且不超过24小时;短期全托养服务时间不少于1天且不超过15天;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服务时间为一个自然月。第七章扶持资助第二十七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第二十八条基础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区级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覆盖老人,不再重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础服务内容。第二十九条托养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驿站应使用“京养老”小程序上传托养服务协议,并每日完成签到。第三十条连锁运营及运维支持参照北

12、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补贴核算及发放。第三十一条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O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第三十二条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

13、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第三十三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基础补贴、托养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第三十四条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审核发放流程(一)驿站需于每月10日前在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上月完成基本养老服务情况;(二)属地镇街每月11日开始在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审核驿站已确认的基本养老服务数据;(三)镇街核对无误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发放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第三十五条连锁运营补贴审核发放流程(一)新建连锁驿站运营满一年后向属地镇街申请连锁运营补贴;(二)镇街对其运营状况

14、进行审核,确定其正常运营且无违规行为后报区民政局;(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连锁运营补贴拨付至镇街,由镇街发放到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第八章监督管理标准第三十六条区级相关部门、属地镇街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驿站综合监管,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七条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驿站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

15、进行业自律。具体包括:(一)负责驿站运营扶持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驿站常规服务开展监督考评;(三)负责驿站主体信息公开,监督服务质量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回访;(四)围绕驿站管理标准及服务要求,组织常态化培训I;(五)细化区级驿站服务管理与补贴核定标准;(六)指导镇街落实驿站属地管理责任。第三十八条各镇街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具体包括:(一)选址布点、房屋提供、服务商遴选;(二)科学划分驿站服务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认领及动态增减;(三)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驿站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四)驿站运营、服务监管、定期检查;(五)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运维支持补贴的审核、发放;(六)安全监管和矛盾纠纷处置;(七)监督驿站法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第三十九条驿站服务管理与监督(一)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二)驿站应主动接受区民政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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