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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律关系(一)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卫生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一般称为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
2、的义务。其中,卫生权利指由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指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公民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生存的客观基础,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的重要前提。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目的。因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
3、次的客体,也是各种卫生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如卫生审批、申请许可等。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形式。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4、人身。人身是由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的载体。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输血、人工生殖等医学技术和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中大量应用,角膜、血液、骨髓、脏器等
4、人体器官均成为可供捐献、交易的对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人身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他人或本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民法上的“物”进行转让或买卖。5、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医学著作或学术论文、医疗仪器的发明、新药的发明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医学技术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新药可以申请专利。(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条件就是法律事实的实现。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其中,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行为;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