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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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处理和预防医疗事故,规范病历资料处理、现场实物封存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包括医患协商解决、卫生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解决和人民调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有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事故加以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已有明确规定。赔

2、偿项目一般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等级、造成医疗事故的情节和患者的情况等,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赔偿。【课程内容】一、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

3、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甄

4、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为了合理保护

5、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5、医疗违反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联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因素。在某些时候,虽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甚至也的确存在有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联,医疗事故因而也就不能成立。(三)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给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

6、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二、医疗事故的处置(一)医疗过失的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解答患者咨询、介绍有关诊疗情况、反映患者意见、接受信访投诉,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和解。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以及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过失,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

7、效的诊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病历资料处理和现场实物封存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其他证明资料,如病程纪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在发生医

8、疗事故争议时,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一般是原件,也可以封存复印件,由医疗机构管理。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历内容,一般做法是,当事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对疑似输液、输血、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三)尸检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在患者死后48

9、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尸检人员应当是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法医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四)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包括:医患协商解决、卫生行政调解、司法诉讼解决和人民调解。1、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2、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

10、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自主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在

11、自主协商解决不成后,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后,再选择诉讼解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的,可以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前,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过程中或者处理后。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前(如不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过程中(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审核、不处理)或者处理后(如对处理结果不服)。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对调解结果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医疗事故争议的人民调解考虑到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医患纠纷案件审理耗

12、时长,成本高,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致使行政调解缺乏信任的基础,由此客观、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更显其现实价值。目前各地先后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作为其他三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的补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独立于卫生系统之外,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涉,体现中立,以谋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其真正第三方性质的认可,为调解奠定信任基础,调解体现便民原则。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

13、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仅负责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和疑难的医疗事故的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受理医患纠纷相关案件后,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涉案医疗行为委托医学会进行医

14、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三)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医学会要承担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依法建立由高级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聚集而成的鉴定专家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15、,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回避的三中情形有: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是指违反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

16、者的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1、依法鉴定专家鉴定组通过审查、调查,在弄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经过充分论证,审慎地作出相关医疗行为是否违法的结论,整个过程应依法进行。2、独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质上说是一种医学辨别与判定,它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中,不应受到医患双方或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影响或干扰,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与客观。3、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来完成的。由于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的复杂性,加之鉴定专家个人对疾病的认识存在着思维方式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关注的重点不同以及可能存在的一定的认识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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