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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法律 姓名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保护 论文评语:论文建议成绩:评审教师签名:年 月 日论文综合成绩:答辩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学校自考办意见: 目 录摘 要1ABSTRACT2前 言3第一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概述4第二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和对象5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5一、被使用要素具有特别性 5二、被使用的人格标识因素应具有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 5三、这种人格要素须可商品化 5四、人格标识在现实中已被商业利用 5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6一、姓名6二、肖像6三、声音6四、各种形象因素的综合6第三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保护7第一节 人
2、格权商品化的发展7一、美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7二、德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7三、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8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8 第四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价值9第五章 结语10参考文献11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传媒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传媒的发展下,人格权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化所利用,从而产生更多更直接的利益。因此,人格权商品化便日益发展起来,然而,随之发展,纠纷也随之增多。 关键字: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发展; 保护1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edia has become
3、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lif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prosperity and the media, the personality righ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commercial use, resulting in more direct benefits. Therefor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
4、ent, the dispute also increases along with it.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commercializ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development; protection2 前 言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更合法、合理的解释,本文主要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和法律价值进行分析,通过对各国人格权商品化发展的相互比较,就自己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缺陷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概述人格权商品化是在人格权应用于商业而需要加强对其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目前对人格权商品化还
5、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台湾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个人得以其姓名、肖像等授权他人作为商业使用,并得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为此种利用1 施启扬,民法通则,台北自版。我国有学者则认为:自然人姓名、肖像、声音等形象要素是自然人特定化的标识。有了这些标识,就能够从法律上区别各个民事主体,不至于造成混乱,从根本上说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本身的功能是区别各民事主体,但当这些人格要素被商品化后,也就获得了第二层含义,它所指的也就有可能不再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是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为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就是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人格标识性的人格要素以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在其人格要
6、发挥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获得相应报酬或其他利益。就自然人而言,使其行使自己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标识专有权,自己利用或授权他人进行有偿的商业利用的行为,及人格权商品化包含允许权利人对其人格权要素的商业利用和在商品化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赔偿的权利2 赵宾,李林启,张艳。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D。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第二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和对象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对人格权要素进行保护的目的是限制他人未经允许对人格要素的权利人所拥有的形象进行商业利用,避免利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格要素都可以商品化。作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一般具有以下条件:一、
7、被使用要素具有特别性。 通常情况下,被商业性使用的人格要素,在同一类型的要素中用具有特别性,使之能够显著区别于他人的同类要素。例如,声音、肖像等。二、被使用的人格标识因素应具有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 这是人格权商品化的本质要素,若人格标识因素没有一定的声誉或吸引,不能被消费者所知晓或认可的话,经营者也就不会使用他,对于商业者来说,这是没有商业价值的。三、这种人格要素须可商品化。 目前来说,只有某些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与主体分离的人格权,像生命、健康等人格要素是“须臾不可与主体分离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不可突破的底线”,这在原则上是禁止处分的2 赵宾,李林启,张艳。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D。知识产
8、权出版社。2009.。因此,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主要限制与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四、人格标识在现实中已被商业利用。 人格要素除了具备以上特征外,他还须是在现实中被具体运用到商业领域,与特定的商业或服务联系起来,在他人合理的对价受让等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形象,其目的在于运用该形象在市场中的的影响力。这种形象能给所附载的商品带来广泛的知名度并给利用者带来经营上的优势。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一、姓名 这里的姓名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他不仅包括自然人的本名,还应该包括其曾用名,笔名、字、号等。即能从使用人的使用中明确无误的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称谓的都是人格权商品化中的姓名。可特定化的日常称谓乃至互联网名
9、等,在一定的地域或一定领域内能被特定为某一自然人,也是人格权商品化中的姓名。二、肖像 是以自然人的五官为中心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肖像具有专有性和唯一性。肖像是标表主体身份的重要标识,也是商品化所利用的对象。三、声音 每个人的声音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可以起到人格标志的作用,是人格标识中的其中一个。四、各种形象因素的综合 、可以指向特定身份的因素,比如具有个性的动作或装扮等。有时候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特定人的身份,但从各个方面可以指向某一特定人,或者公众意识为特定人的,也视为人格权商品的对象。第三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保护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随
10、着人格权越来越多的被商业所利用,纠纷也随之增加。于是就需要一种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一般的,民法对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会有两种调整思路,一种是创制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制度,另一种是扩大现有的民事权利内涵。目前各国针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主要有两种规制方法,分别是美国的双重权利模式和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一、美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目前,美国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处理模式就是将人格权分为两部分,一是隐私权,二是商品化后的公开权4 Nimmer.The Righe of Publicity,19Law contemp,Prob 203,at 216(1954)。这种权利模式在商品化实践中可以根据人格权商品化的新趋势,避免
11、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僵化运用与理解,利于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开发和财产性利用。由于公开权最初是由判例法创制的权利类型,因此,它不像制定法所规定的权利那样准确,稳定,其含义处在“明确化”的过程之中,而且判例法的认识基础深受经验主义的影响,它没有事先构造相应的体系。二、德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19世纪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理论,他认为某些具体人格权同时也是财产权,一般人格权也应当同时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但其理论并没有被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在19世纪末期,虽然立法者已经注意到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对此并没有给予重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观
12、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德国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商品化的问题,利用自己的人格特点在市场中获利的行为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面对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采用的是统一权利模式,所谓的统一权利模式是指给予传统人格权制度以新的解释,通过拓展传统人格权的内涵来对商品化的人格权以保护,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既保持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延续和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问题。但是并未对传统人格权理论进行重构。因此其在立法、司法和学理上对人格权的财产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的承认是有限度的。并且对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也不那么明确和全面。三、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的人格权,对产品的促销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人格权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法具有滞后性,这使得自然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