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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提升学院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包括应用研究项目、河东文化研究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和重点学科项目。各类科研项目根据学院年度工作需要设置。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三条凡我校在编人员均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申报。学院每年IOTI月份集中组织下一年度的院级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第四条除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外,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有在研院级科研项目的,不得申请。项目组成员不得以已获立项、结项完成的相同或类似选题重复申报。
2、第五条项目申报按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通知面向全校发布,所在系部、部门须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第六条申请人应适当安排本科高年级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第七条项目评审工作由科技产业处牵头组织,或协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第三章实施与结项第八条项目自立项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自然科学类一般为两年,人文社科类一般为一年。第九条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科技产业处批准。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科技产业处批准。第十条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要自觉接受学院和所在单位对项目的监
3、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交有关项目报告。及时报告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研究无法开展等问题。第十一条学院每年的4-5月统一组织结题验收。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第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专利、软件等。对研究成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以要求为准。用于结题的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学院,且标注有“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第十三条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书,申请结项。如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办理结项手续的,按“结项”处理。第十四条若延
4、期后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学院收回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院级科研项目。第十五条在项目申报、研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项”,追回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有撤项记录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院级科研项目。第十六条项目结项后,项目申请书、立项文件、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成果获奖、项目变更情况等材料按科研项目档案管理要求统一纳入学院档案管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从学院院级项目专项经费予以资助,科技产业处统一编制专项经费预算。项目资助额度在立项通知中发布。第十八条经费管理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此外,须符合以下要求: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全部为直接费用,不设间接费用。除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外,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劳务费可用于参与项目的学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项目组成员不得列支。第十九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无故离职的,学院追回所有资助经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原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