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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目录一、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3(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3(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6(三)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8(四)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9(五)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11二、专项业务申报12(一)关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交易业务的申报12(二)关于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14(三)关于QFH、RQFIkQDILRQDILQFLP、QDLP等业务的申报16(四)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19(五)关于债券通业务的申报20(六)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申报(债券通、QFIl和RQFn除外
2、)21(七)关于熊猫债业务的申报21(八)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的申报22(九)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申报24(+)关于存托凭证跨境业务的申报25(十一)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27(十二)关于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申报27(十三)关于内保外贷履约业务的申报28(十四)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业务的申报29(十五)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业务的申报30(十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申报30(十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申报34(十八)关于兑换特许机构业务的申报35(十九)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35三、其他业务申报36(一)货物贸易相关涉外
3、收付款的申报36(二)维护和维修服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1(三)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涉外收付款的区分41(四)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的区分41(五)建筑物租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2(六)认证、注册、公证、执照等费用的申报42(七)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非国际组织在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4(八)保险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4(九)税收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5(十)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6(十一)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7(十二)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7(十三)境内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8(十四)
4、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涉及间接申报的交易51(十五)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51四、其他申报要求52(一)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性质的认定52(二)关于原始币种不足0.5货币单位涉外收付款的申报52(三)关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53(四)关于退款的申报53(五)关于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填报54(六)关于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方法55附156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56附261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61附367国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67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
5、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内银行自身发生其他交易的涉外
6、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因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需要说明的是,境内银行自身发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的判断方法是:境内银行应为涉外经济交易的一方(适用于经常账户交易)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一方(适用于金融账户交易),其交易对方或资产/负债对方为非居民。如果境内银行仅作为涉外收付款人,而非涉外经济交易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一方,该涉外收付款不构成境内银行自身发生交易的涉外收付款。间接申报的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通
7、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非居民的境外常驻国家或地区。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2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1)境内银行
8、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将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2)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编码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3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
9、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
10、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应向境内居民了解收款人情况,并结合银行展业要求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4 .“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包括注册地为中国的机构和中国居民个人。5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无论业
11、务是否合规,均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间接申报义务。(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1 .关于机构和个人身份的认定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
12、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2 .关于驻华机构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身份的认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为上述机构建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1)总部在华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填写为力OS(国际组织)y,经济类型应填写为“400(境外机构)(2)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按实际
13、派遣国填写,经济类型应填写为“400(境外机构)V;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应填写为“CHN(中华人民共和国)y,经济类型应填写为“900(其他)-O(3)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常驻国家(地区)和经济类型的填报同境内机构。3 .关于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4 .关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内机构和个人身份的认定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
14、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三)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涉外收付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时,不再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必须采用规定的纸张和格式,但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涉外收付凭证。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需要选择打印纸质凭证的方式,并在确保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凭证内容和格式、增加联次、加印银行自身标识等,但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如客户选择纸质申报方式,银行应按照细则要求打印、留存相关涉外
15、收付凭证。如客户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网址为:凭证管理、印制和备案等要求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印发)内容执行。(四)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境内银行扣费及代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2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以汇款发生跨境时的币种为准,而非扣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