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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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目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线交舄类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爰某某、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案例二】郑某内幕交易案和被告人刘某某*露内幕信息、侏某某内幕交易案3【案例三】酿某内幕交易案5【案例四】丁某某泄露内幕信息案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A公司欺洋发行债券案10【案例二】C会计公司出具证明文件更大失实案12上海市第一中锻人民法院掾纵市场类证券期货犯H典型案例【案例一】伊世顿公司等掇乳期货市场案14【案例二】“北八道”桀团操飒证券市场案17【案例三】朱某某操蚁证券市场案20【案例四】唐某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22【案例五】鲜某Ir信根害上市公司和3

2、ft、操瞅证券市场案25上海市第一中t人民法院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非法经营案28【案例二】贺某某非法经芒案30【案例三】徐某某、桑某某、王某某等人诈膈案32【案例四】戴某某非法经营案3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线交易类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姜某某、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设立上海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1年3月,姜某某设立“A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担任甲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甲蓝筹基金,负责该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2009年4月至20

3、13年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频繁与被告人柳某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明知姜某某经营股票投资业务,仍将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甲蓝筹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某;或使用甲蓝筹基金的资金买卖姜某某向其推荐的股票,并继续与姜某某交流所交易的特定股票,从而泄露相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姜某某则利用上述从柳某处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上述时间段内,姜某某控制的“杨某某”“金某”“叶某”证券账户及“A一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与甲蓝筹基金账户趋同买入且趋同卖出股票76只,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7.9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趋同卖出金额6.08亿余元,获利4,619万余元。其中,“杨某

4、某”个人证券账户双向趋同交易的股票买入金额1.93亿余元,卖出金额1.56亿余元,获利1,708万余元;“金某”个人证券账户双向趋同交易的股票买入金额0.47亿余元,卖出金额04)亿余元,获利336万余元:“叶某”个人证券账户双向趋同交易的股票买入金额1.35亿余元,卖出金额1.29亿余元,获利1,566万余元;“A一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双向趋同交易的股票买入金额4.22亿余元,卖出金额2.82亿余元,获利1,006万余元。二、处理结果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柳某违反规定,共同利用柳某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4,619万余元,

5、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旦系共同犯罪。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姜某某、柳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以“双向交流”方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案件,其特点在广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并未指使对方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而是以双方交流各自看好的股票基本面、波段以及交易时机等信息为行为方式,其中,既包括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将公募基金投研信息泄露给对方的情形,也包括采纳对方的投资建议进行公募基金投资的情形。郑某内幕交易案和被告人刘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陈某某内幕交易案

6、一、基本案情甲科技实际控制人沙某某与A股份董事长谢某某经面谈,初步形成关广A股份收购甲科技的资产重组动议。2018年1月26日,A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宣布正在筹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26日。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郑某在参加甲科技企业年会过程中,从沙某某处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其后,郑某为非法获利,于同年1月22日至24日,利用其本人及实际控制的于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A股份股票5万余股,总成交额人民币148万余元,后于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3月IoH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亏损人民币

7、14.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7月起担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8年1月初,刘某某在与被告人陈某某聊天过程中,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陈某某。同年1月9日至19日,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利用其父陈某的证券账户先后买入A公司股票4万余股,总成交额I1.1.万余元,后于2019年3月21日至4月3日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获利2.9万余元。二、处理结果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被告人陈

8、某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对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典型意义并购重组具有链条长、时间久、涉及人员多等复杂因素,且并购重组通常为利好消息,对股价的积极影响较大,因而容易滋生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资产并购重组领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件,涉及资产重组并购的双方均泄露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形成窝案、串案。对资产重组并购领域应着重加强监管与惩治力度。顾某内幕交易案一、

9、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甲基金对外物色持有信托牌照的收购对象,并接触多家信托公司,但均未谈判成功。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顾某向甲基金董事长韩某提议收购A集团股权。之后,韩某、顾某与B集团实际控制人钱某某、C企业董事长闵某等人,针对合作收购A集团事宜多次商谈,并决定由甲基金、B集团及顾某共同增资顾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企业,通过B企业收购A集团的具体方案。2017年1月下旬至4月中旬,B企业与其一致行动人甲基金国际分别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购入A集团股票,持有A集团5%股份。同年4月16R,A集团发布公告上海B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甲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持计划,并次日停牌,

10、直至同年8月2日复牌。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2月13日间,多次联系其朋友魏某某代为操作顾某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使用顾某自有资金买入A集团股票共计77.2万余股,交易金额977.7万余元,非法获利31.6万余元。二、处理结果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对顾某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八万元。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

11、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是起以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人员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案件。顾某得知甲基金对外物色持有信托牌照的收购对象时,即2016年12月建议甲基金收购持有信托等多块金融牌照的A集团,顾某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人员,其动议、筹划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案例四】丁某某泄露内幕信息案基本案情2016年10月,南京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向南京B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提出收购意向。2017年8月16日,“A”就收购“B”一事草

12、拟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2018年2月6日,“A”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13日,“A”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披露交易标的初步确定为“B”,同年2月27日,“A”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拟收购“B”全部股权,同年5月25日,“A”股票复牌。上述资产重组事项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2月6日。陈某某因其所任职务、业务往来获悉了本次资产重组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某某实控他人证券帐户买入“A”股票13.83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71.5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于同年1月18日、26日共计卖出39,600股,卖出成交

13、金额49.78万余元,按复牌日收盘价计算,剩余股数账面金额为121.30万余元,扣除交易税费,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亏损1.11万余元。此后,陈某某将剩余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实际亏损共计32.42万余元。2018年2月5F1.,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某某将内幕信息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明示魏某某于当日买入“A”股票。魏某某使用自己及已故前叁叶某某名卜.证券帐户于当日分别买入“A”股票10.33万股、87.84万股,成交金额1,115.46万余元,按复牌口收盘价计算,账面金额为1,206.50万余元,扣除交易税费,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获利90.68万余元。此后,叶某某证券帐户通过丁某某、陈某某交由

14、陈某某亲戚陈某冬操作,并于同年6月将证券帐户内“A”股票全部卖出:2021年2月,魏某某将其名下证券帐户内“A”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实际亏损共计162.07万余元。二、处理结果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陈某某还通过被告人丁某某将该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魏某某并明示魏从事上述交易活动;魏某某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证券;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丁某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对陈某某以内幕交易、泄露

15、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魏某某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丁某某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典型意义本案意义在于明确了内幕交易罪共犯与泄露内幕信息罪以是否实际参与、是否风险共担及收益共享为区分标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仅泄露内幕信息给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期货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坚持金融

16、业务特许经营,不得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是将各类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守住金融底线的重要保证。未经批准从事期货投资业务,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会损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金融安全。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多的违法手续费,夸大白身能力、编造虚假信息,引诱、刺激投资者交易,导致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多次交易,产生巨额亏损,致使生活困难、债务危机、四处维权,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风险。本案是典型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绝大部分投资者亏损,其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非法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同时,投资者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应擦亮双眼,选择有资质的期货交易平台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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