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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民治民”模式在清代私盐治S中的创与蟠一以EJ11为研弼象清朝在采用历史上以盐法对盐业进行直接治理的惯常手段之时,还使用“以民治民”的非正式控制手段对盐业进行间接治理。本文试图针对目前学术界在盐业史研究中讨论较少的这一独特现象,以清季十一个盐区中“盐务之弊,甲于各省”的四川盐区为例进行探讨。一、“以民治民”私盐治理模式的创设背景与初衷清代食盐类型主要分为海盐、池盐和井盐,两淮、广东、长芦、奉天、山东、浙江、福建之地盐出于海,河东、陕甘盐出于池,四川、云南则出于井。前两者食盐原料取材便捷,制作成本相对较低,后者前期投入则耗时耗资甚巨,又尤以四川为最。明末清初的四川,饱受长期兵燹之灾。从崇祯六年(
2、1633年)张献忠首次入川攻克夔州等地始,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军平定吴三桂叛乱部将,攻占建昌、云阳、东乡等处止,战乱前后达半个世纪之久,造成四川社会经济的残破不堪。其中,盐业凋敝近乎瘫痪,至康雍时期才稍有发展,雍正八年(1730年)时,课额可达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余两。但好景不长,乾隆前中时期,由于“湖广填四川”的持续进行,致使源源不断的流民涌入,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此时,人口猛增,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川在册人丁仅16096丁,约8万多人(有说50万),乾隆十八年(1753年),己有750785户人家。人口增加给盐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由于森林砍伐严重,天灾频仍,川北潼川府射蓬各场
3、盐井普遍坍塌,盐产骤然下滑。与此同时,四川边疆告急,西北部大渡河上游历来集居嘉绒藏族的大小金川,其土司多次制造事端、扰乱边境、发动叛乱。乾隆十一年(1746年)和四十一年(1776年),清政府对大小金川发动了两次平定,尤其是第二次战役,代价异常之大,死亡将士上万,所用军需实际奏销六千二百七十万两,四川提供了四百万两,而乾隆中期,四川财政的岁入才一百八十万两左右。这期间四川财政收入和支出差距的填补,盐税功不可没。为恢复盐业、完成税收、以保军需,1776年,时任四川按察使司副使的林儒监管全省盐务,实行“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盐务改革,即允许盐户新开“帮井”,代替枯废之井纳课配引。至此,四川私开盐井
4、之风甚炽,在恢复盐业保证课额的同时,也开启了四川盐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食盐贩私行动,为日后的盐业管理增加不少难度。之后,四川盐业持续发展,主销本省一百三十四个厅州县计岸、滇黔边岸及湖北建始、鹤峰、长乐、恩施、宣恩、来凤、咸丰、利川八州县。直到东南事起,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阻断了淮盐北上的步伐,打乱了盐业“产有定场、运有定商、销有定地”的规制,湘鄂两省淮盐销区的民众无法食用淮盐,只能以临近的川盐救济,于是开启长达十余年的“川盐济楚之旅。太平天国运动是对清王朝统治秩序的极大破坏,也是对事关经济命脉的盐业之治理的重大考验。川盐济楚不仅解决湘鄂人民淡食的问题,也使四川盐业迅猛发展,盐商资本向生
5、产领域的迅速注入,使得川盐一派生机景象,步入清代盐业发展最辉煌的时期。以自流井四大盐商李四友堂掌门人李维基为例,“不仅趁川盐济楚的大好时机,在自流井、贡井开凿新井多眼,而且组织盐号,开创运销业务,到他堂弟德山继任总办时,又创办大生根,为当时自贡盐场十大柳之一”。济楚前四川年正课不过十五万八千五百二十三两二钱七分四厘,济楚期间四川年征税二百数十余万两,济楚后光绪末年达五百四十二万余两,宣统三年(1911年)时高达年六百三十余万两。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快速崛起的盐业和空前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私盐的活跃,因此,在维护大清王朝政权之时,川盐济楚事件开启了清代四川第二次大规模食盐贩私行动。自古食盐官
6、私相悖,盐业管理是国家管控的重心,私盐治理则是这项管控中的重中之重。内外交困之际,为偿付对外的巨额赔款,和支付对内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费用,清政府别无选择地要极大限度发挥盐业的经济功能,以尽可能维系这座王朝大厦结构的稳定。同过去的王朝一样,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采用设置盐法的方式进行正式控制,并派遣各级盐官和所在盐区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直接治理。清代在盐法领域设置较为完备,涉及产运销三领域及社会各阶层,对主要贩私主体,如盐商、船户、盐枭等的打击力度尤为明显,不仅对卖方还对买方进行惩治,相比前代盐法更加丰富。同时,缉私权力更加细化,缉私机构更加完善。清初,四川盐务先后由巡抚、总督掌控盐务,与户部直接对接
7、,下设运使、盐道等职务。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始设盐茶道主管全省盐茶事务,下设盐茶道库大使管理盐税及库存,又在各产盐府、厅、州、县设通判、州判、同知、大使等直接管理盐务,光绪年间,丁宝桢改革四川盐务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武装缉私队伍。看似完备的直接治理手段下,其结果仍是私盐盛炽,即便清末颇受称道的丁宝桢实施官运商销的盐务改革,也未能彻底扭转此局面,从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反映出缉私力量仍旧不足。盐税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重要考成标准,清朝面对正式控制下的直接治理困境,希望找到有效治理私盐的路径,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这座岌岌可危的王朝大厦。于是,盐保甲制度和盐商
8、缉私两种“以民治民”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应运而生。二、创设的外在形式与内在逻辑盐保甲制度和盐商缉私两种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分属于盐业的生产领域和运销领域。在四川地区,前者发端于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驿盐道刘应鼎以“私井日增,盐出不实,详请编联灶户,责以井灶所出,无有私漏”为由请求编甲,至此开启盐保甲制在四川的推行。而后者的具体产生年代不详,暂未发现盐政制度中的相关明确规定。笔者前期的研究认为,能根据相关史料大致推断出以乾隆朝为分水岭,同时,依据巴县档案中大量的案件留存,能说明盐商缉私这一行为事实的存在。盐保甲制度源于我国历史上传统的用于编查管理户籍户口的户一甲一保三级制管理体系
9、的保甲制度,经过改良后的盐保甲制度仅运用于盐业的管理之中。清政府认为保甲制度是一种很好的社会治理手段并予以大力推行。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正式启用保甲制进行州县一级的治理,从先前“只是辅助性编制民众的手段”变成“此后它代替户口编审,成为政府控制民人的主要措施”,盐保甲制度是在清政府大力推行保甲制的前提下,借用于盐业治理的新方法。在清廷推行保甲制后的第三年,四川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借用到盐业治理中,以专门治理生产领域的私盐。驿盐道刘应鼎在奏文中称:查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菁,人迹罕至,官吏莫能稽察,是以奸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现经檄行各州县,于境内有井灶者,按灶户编为盐保甲,
10、每十家为一甲(牌),每甲(牌)立诚实甲(牌)长一名,责令逐户细查。保甲将甲内井眼若干、该灶若干、每日煎盐斤若干据实首报,概免从前隐匿之罪。如编保甲以后,仍复欺隐,以多报少,图利私售等弊,一家有犯,九家连坐。但地方官因循日久,诚恐始勤终怠,应请严定处分。嗣后如地方官不实稽察,保甲内仍有隐匿,一经发觉,将地方官照徇庇失察例详请参处。则官民知所儆惧,实心奉行,而盐茶可无隐漏之弊矣。之后,雍正十二年(1834年),川陕总督黄廷桂、巡抚宪德条陈八事,其中要求在应鼎所详基础上加严,用“轮充牌头,互相稽查”的方式责成灶户自相举发。道光十八年(1838年),四川总督鄂山奏请:“以十井为一牌,立一牌头,十牌为一
11、甲,立一甲长,令其互相稽查,兼可清厘地方”,遂从先前“灶户一甲”二级制扩充为“井一牌一甲”三级制管理模式。至光绪三年(1877年),丁宝桢檄候补道唐炯进行官运改革之际,唐炯提出“以十家立一盐牌、五十家立一灶首、一百家立一盐甲”,将盐保甲管理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可见,无论形式怎样流变,该制度始终是以灶或井为基本单位,以甲首承担管理职能的“以民治民”管理模式。该制度设置的内在逻辑是,私从场出,一切私盐之源出于生产领域,“若能严密查禁,则私盐无从透漏”。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使盐官不便稽查,政府无法实施直接治理,导致私煎私产现象发生,最终影响官盐的销售和盐税的征收。现用盐保甲制这一间接治理私盐的手段共同治
12、理,靠甲首的诚实人品、灶户间利益的捆绑以及井灶民相互揭发来执行,若有隐匿贩私,一旦被查,实行连坐,共同受罚,以“以民治民”的方式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时,借助于对盐官的惩处,以期达到如有犯者,同牌之人自必攻发。除将井灶立行填封外,治以应得之罪,则惩一可以警百。庶各知自爱身家,不敢以身试法”的治理成效。盐商缉私是另一活跃在运销领域内的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具体表现为运销领域的盐商雇佣商巡,进行日常巡逻,履行历史上曾经的官巡之责,若发现售卖私盐者,即可捉拿报告官府。但盐商缉私这一治理方式并未被明确纳入官方盐政之列,也并非为四川所独有,因此具体始于何时、由何地而始兴、各地成效何如,所能查阅的官方
13、记载较少,故尚有研究空间。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大清律例侧面反映出这一事实确实存在,大清律例中的商巡携带枪支罪说到: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拿。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枪。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四川所幸存有我国清代档案中保存数量多、内容丰富、价值珍贵的县衙门档案巴县衙门档案,通过这些档案,可以发现大量包括盐商缉私在内的私盐案件,如盐商秦裕成禀张必珍等贩售私盐等情一案盐商秦旬等具禀贾源发窝囤私盐一案盐商秦旬等禀巡役余贵高槐拿获悍妇私盐被严春林毒打一案等,这些案件内容都体现了“以民治民”的过程。盐商介入缉私活动的内在逻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首先,四川官
14、盐运销网络的坍塌和私盐的浸灌,严重损害了盐商的利益。虽然盐商缉私的明确时间暂未得到考证,但无论是盐商对保护自身利益的主动作为,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补救政策,都说明清代四川乃至全国私盐问题的泛滥,并由此导致对盐商经济利益的侵害。“挑卖数十斤盐,聊为糊口之计。窃以重庆一府计之,商人不过数十户,而赖盐以生者,大约不下十余万人”,足以说明盐商经营官盐的环境艰难。因此,盐商才会积极参与缉私,认真履行本该属于政府的职能。其次,盐商缉私符合地方政府的治理诉求,故其行为被默允。这一治理手段在清中晚期一直延续,说明该法治理私盐有一定成效,为地方政府所认可。同时,盐商违反盐法,缉私过程中事实上的配带枪支,也是常
15、有之事。巴县档案中永川县李周氏为子途过本县白市驿被张泰来盐店巡丁放枪将子轰伤身死事喊控一案,是带火枪的盐巡和带武器装备的枭匪之间的对垒,致使一贩私者死亡,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按照大清律例,当以“私藏军器律治罪”,但地方政府深知枭私问题是盐政管理中十分棘手的问题,清代四川,尤其是川东重庆府一带,“枭徒白昼聚党,千百为群,抢夺盐店”“私枭拥众率领咽匪,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据引岸,敢于并兵迎敌,全无顾忌”等情况时有发生。清政府默允盐商缉私并极力维护盐商利益的做法,是想借机利用盐商维护政权统治,加强社会治理。三、“以民治民”私盐治理模式实践的真正成效“以民治民”模式下两种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
16、段,在清代四川私盐治理中的成效,总体而言是不明显的,分开来讲又有所差异。依据现存官方史料的记载,通过对该种治理手段在治理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对其控制贩私行为的力度和刚度分析,判断得出其实践效果为:生产领域的盐保甲制度近乎形同虚设,毫无作用;运销领域的盐商缉私,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治理的作用。通过梳理四川盐法志卷三十二缉私一编甲的全文,可以发现,四川盐保甲制设置的实际成效早己蕴含其间。前文述及,雍正七年(1729年)时,驿盐道刘应鼎提出在四川设置盐保甲制并予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没有具体的相关执行条文,光绪年间,丁宝桢编撰四川盐法志之时,只能在该部分注明“编保甲疏未见,据十二年户部覆黄廷桂仍旧编甲一语,当时必已奏行,或年远疏佚耳”,以澄清盐保甲制在四川施行的事实。雍正十二年(1734年),川陕总督黄廷桂和四川巡抚宪德奏请在刘应鼎设置的制度上,实施“轮充牌头,互相稽查”的做法,以促成民众自相揭发。户部的以下回复,非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