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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一一学习2022年新制订的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讲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切实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把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专项斗争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了一整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
2、公安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任务,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相关规定仍比较分散,未作系统化总结规范,对反有组织犯罪法首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等,亟需以规章形式制定“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为贯彻落实好反有组织犯罪法,逐步构建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体系,衔接细化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制度机制,公安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和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公安部制定发布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
3、作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效衔接,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推进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作了承接细化和充实巩固,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
4、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工作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系统归纳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工作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对公安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职责任务及工作原则作了明确,有利于统一各级公安机关的认识,全面充分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衔接落地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工作规定第二章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程序作了细化,衔接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以及公安提示函、“三个重点”等9项扫黑除恶斗争经验上
5、升为法律的工作机制。(三)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委任性规定,工作规定第三章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分级分类、核查启动、调查措施、调查结论及线索核查与受立案的关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线索核查的程序意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在重申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一般规定的同时,工作规定对严格掌握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等10项特殊要求作了细化。(五)强化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工作规定细化
6、了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要求,增加了涉案财产托管、代管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打伞破网”工作中全面深挖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职责要求,固化了线索移送、案件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六)明确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此外还对涉不实举报的公安民警的保护、国际合作、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线索核查处置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五章涉案财产调查与处置第六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七章国
7、际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的职责任务,是收集、研判有组织犯罪相关信息,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在职权范围内落实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三条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四条
8、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尊重保障人权。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的科学、精准、高效开展。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促进对有组织犯罪的源头治理。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考评机制,全面考察基础工作、力量建设、预防治理、查处违法犯罪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质效。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
9、公安工作职责,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互联网上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及时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有组织犯罪监测评估体系,根据辖区内警情、线索、案件及社会评
10、价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有组织犯罪态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有组织犯罪线索。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书面提出意见建议的,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发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大、监察机关,或者被提示单位的上级机关。第十五条制发公安提示函,应当立足公安职能,结合侦查工
11、作,坚持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公安提示函。需要向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可以直接制发,也可以指令对应的下级公安机关制发。需要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的,应当层报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转发,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制发。发现异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公安提示函应当写明具体问题、发现途径、理由和依据、意见和建议、反馈要求等。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有组织犯罪态势评估结果、公安提示函反馈情况等,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第十九条对有
12、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职权加强治安行政管理、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第二十条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户籍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并制作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前款规定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认为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更为适宜的,可以商请由其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认为无需报告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无需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报告必要的,依照本规定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报告个人财产
13、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应当载明报告期限、首次报告时间、后续报告间隔期间,报告内容、方式,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及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等。首次报告时间不迟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个月,两次报告间隔期间为二至六个月。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应当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前三个月内作出并送达和宣告,可以委托刑罚执行机关代为送达和宣告。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的,不受第二款首次报告期限和前款期限限制。第二十二条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受报告。报告期间,经报告义务人申请,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14、报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跨决定机关管辖区域变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变更的,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责令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决定书的要求,到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在报告间隔期间,报告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可能出现较大变动或者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等情况的,接受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报告义务人书面或者口头补充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出入境证件、重大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报告下列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一)住址
15、、工作单位、通讯方式;(二)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财产性权利等财产状况;(三)经商办企业,从事职业及薪酬,投资收益、经营收益等非职业性经济收入,大额支出等财产变动情况;(四)日常主要社会交往、婚姻状况,接触特定人员和出入特定场所情况,出境入境情况等;(五)受到行政、刑事调查及处罚的情况,涉及民事诉讼情况。报告义务人对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报告情况,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期限届满或者报告义务人在报告期内死亡的,报告义务自动解除。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可能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并提出处置建议。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并通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章线索核查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依法组织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有组织犯罪线索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核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线索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