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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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各学院、教辅机构和群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包括:1 .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2 .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3 .经上级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S)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S)因

3、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报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复核、审批

4、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处置工作。组织鉴定小组完成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的建议,组织处置工作。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收集资产处置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鉴定小组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类型实

5、行分类审批:无偿调出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出售、出让、转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S)置换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

6、价值且在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权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学校自行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复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位价值(原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报学校审批;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损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

7、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3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4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5 .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8、 .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2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四)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L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3 .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4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L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5 .损失价值清单;6 .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7 .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十四条技术鉴定(一)单位价值(原

9、价)在4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除资产领用人之外的3名校内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二)单位价值(原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2名,校外1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S)单位价值(原价)在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同一领域的专家(其中校内4名,校外1名具有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意见。第十五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

10、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已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在实物回收、处理前仍由该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不得擅自拆取零部件或者金属材料等。涉密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完成处置资产回收、残值处理、资产核销等工作。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完成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工作。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报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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