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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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文明观念,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目标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创新发展并存,弘扬市民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向善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入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第四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法兼治,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共

2、治交互的原则。第五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市)县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和区(市)县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

3、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社会共治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倡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爱国主义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十条公共场所文明在促进公共场所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遵守公共礼仪;(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4、;(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避免干扰他人;(七)文明观赏花卉果实,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八)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文明喝彩助威;(九)遵守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

5、米线”“禁止喧哗”等文明标识的引导;(十)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十二)文明祭祀,不在道路、居民区、河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祭奠物品;(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通安全文明在促进交通安全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闪应急车灯的车辆;(二)礼让校车,在学校附近路段减速缓行,车辆接送学生时规范停放,不影响交通;(三)在出入口或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6、、不恶意鸣笛;(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缓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五)驾驶机动车时,不占用应急车道等专用车道,不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合理使用远光灯;(六)依法规范有序停车,将车辆停放在合法停车场或划线区域内,沿行驶方向停车,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八)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低头看手机,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过马路时不追逐打闹;(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

7、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十一)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不侵走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社区和谐文明在促进社区和谐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爱护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二)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晾晒、悬挂、摆放私人物品等;(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四)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

8、免伤害、惊扰他人,外出遛放宠物应佩戴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六)不得高空抛物,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和谐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乡风文明在促进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五)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六)爱护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文明在促进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

9、明行为规范:(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一)遵守景区景点秩序,维护景区环境,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三)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景区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实施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在促进生态文明方面,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名片形象,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维护自然保护地、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自觉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禁止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三)自觉规范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野外用火行

10、为,严防森林火灾;(四)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尽量使用环保产品,自觉进行垃圾分类;(五)保护野生动物;(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网络文明在促进网络文明方面,应当自觉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使用文明语言,理性表达,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二)尊重他人权益,保护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三)传播先进文化,不得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四)尊重自主创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医疗文明在促进医疗

11、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倡导健康文明鼓励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制止餐饮浪费,合理膳食,践行“光盘行动”;(一)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等健康文明用餐方式;(三)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绿色出行;(五)积极参与“运动成都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文明简约、绿色环保祭奠故人;(七)其他鼓励倡导的文明健康

12、、绿色环保的文明行为。第十九条倡导友善公益鼓励发扬助人为乐、互相关爱的优良传统,弘扬“友善公益”精神,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积极参加科普教育、支教助学、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二)积极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心理辅导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三)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四)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个人,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六)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爱岗敬业,尊重服务对象;(七)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第二十条倡导

13、全龄友好鼓励在社会生活中弘扬家庭美德,关爱“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营造“全龄友好”的社会氛围,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二)尊敬长辈,帮助老人,让老年人舒心长寿;(三)关爱未成年人,注重心理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关爱特殊群体,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六)其他弘扬全龄友好文明的行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政策;(一)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三)监督有关单位履

14、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办事机构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相关标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第二十九条评优评奖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等评优活动以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上报。第三十条绿色金融(四)发布或者指导发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宣传、表彰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七

15、)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市和区(市)县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全龄友好的和谐关系,弘扬开放包容公益友善精神,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把文明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体系建设中。第二十六条文化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书屋、农村书屋阅读空间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升文明意识。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公众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建设绿色文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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