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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出台背景为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并在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上取得重要改进,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引领我市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政府令2017第7号)基础上,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必要性及依据(一)制定必要性市长质量奖是我市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2013年11月1日,我市首次颁布实施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2017年12月修订为呼
2、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政府令2017第7号)。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以来,对我市激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争先创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机构改革,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有关条款和评审奖项安排不适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全市中小企业面对市长质量奖评选参与度不高,在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中作用不显著。为了更好的引导全社会提升质量意识,践行建设质量强国宗旨,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市质量奖励制度,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鉴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案)规定,如对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进行修订,
3、已不能再列入立法范畴,因此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起草过程(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立足我市实际,吸取其他地区先进管理经验,在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基础上,办法名称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内容重点从增加获奖组织数量、增设鼓励类奖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我局先后向呼和浩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旗县
4、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收到17份反馈无意见,1份意见建议,我局对相关合理性建议均予以采纳,进行了修改完善。四、主要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授予在我市在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涉及项。办法共计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计七条,对设立市长质量奖起草的主要依据、授予范围、评审原则作了说明。其中,第五条在评选周期、奖项设置上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市长质量奖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评定周期
5、为2年。市长质量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倾向授予技术创新强、成长性强、体现高质量发展企业、新业态新经济组织。申报的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呼和浩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是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其主要职责作了说明。该办公室设在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作了说明。明确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系统申报相关工作,做好质量奖的宣传动员、培育指导等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严格申报条件,坚持好中选优,细化了申
6、报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第四章评审标准,在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以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细则,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通过奖励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质量工作推广激励资金50万,获得提名奖的组织给予质量工作推广激励资金5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不再给予质量工作推广激励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对获奖组织获得质量工作推广激励资金主要用途和获奖组织的义务责任进行了说明。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