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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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为法律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方法。一、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

2、入家庭收入核定的详细工作。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托付,可以担当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力量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

3、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意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依据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力量确定。八、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肯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九、家庭成员依据我国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方案生育嘉奖与扶助金、

4、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嘉奖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供应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详细申请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乐观协作,并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十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

5、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协作。详细查询方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十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十六、城市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

6、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照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状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报状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状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状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状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状况,准时登记归档。十八、各地应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采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

7、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便利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十九、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照实供应相关状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照实供应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状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二十、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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