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与“歇业”之大不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停工停产”与“歇业”之大不同.docx(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停工停产”与“歇业”之大不同作者:吴咏梅(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王敏(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新冠疫情虽已过去,但是疫情留下的“寒冬”仍然存在。许多公司受到疫情以及市场经济下行的影响,订单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困难,没有足够的业务量为公司员工安排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停工停产”或“歇业”,来暂时性的缓解经营困难。那么,公司(以下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停工停产”或“歇业”应当如何操作呢?一、“停工停产”与“歇业”的概念(一)停工停产公司停止生产活动,其他活动仍在进行。(一)歇业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停止运转,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二、“停
2、工停产”与“歇业”的条件(一)停工停产的条件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停工停产的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仅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部分地方有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均未对停工停产的条件予以明确。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停工停产系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是,这仍然要求公司在作出“停工停产”的决定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般认为,公司停工停产必须是善意的,公司确属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应当是暂时的,而不能是长期或永久的,至于该“暂时的”期限应当是多久,法律并未予以规定。但是,何为
3、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当前立法的缺失,产生纠纷时,需要由司法机关予以裁量。(二)歇业的条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如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渤3年,视为自动恢夏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歇业备案后,公司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如未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停业连续
4、六个月以上的,则存在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公司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三、“停工停产”与“歇业”的程序(一)备案程序1、停工停产。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停工停产需要履行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程序,也未对公司停工停产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2、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歇业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什么材料办理备案并未予以明确。具体到湖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出台市场主体歇业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歇业制度的
5、落实落地”,但是截至目前,湖南省仍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从笔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的情况,公司办理歇业备案时,须填写备案申请书,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须由全体股东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如任一股东不同意在歇业备案承诺书上签章,都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歇业备案。(二)内部决策程序1、董事会或股东决策程序。无论是歇业还是停工停产,均是对公司经营方向的改变,如公司章程对歇业、停工停产的权力/决策机构和程序未作出约定,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交由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较为稳妥。2、员工民主协商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作出的停工停产或歇业决定,必然会涉及到停工停产或歇业的期限、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否则存在因未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或未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在民主协商的程序上,公司可以参考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的工作指引处理:首先,公司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或歇业的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或
7、歇业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其次,公司在可能或己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四、“停工停产”与“歇业”期间员工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8、办理。工资支付周期则是指公司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大部分公司一般是按月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则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部分地区对于停工停产期间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因此,建议公司在作出停工停产或歇业的决定时,查询当地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停工停产或歇业期间,均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五、“停工停产”与“歇业”对外关系(
9、一)停工停产的对外关系公司停工停产期间,并不影响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对于公司欠付的债务,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清偿;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供后合同义务;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公司仍应继续履行,或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二)歇业的对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终止歇业。由此可知,公司歇业期间不能开经营活动,但经营活动是否包括公司歇业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规定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己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了详尽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须且也不可能变动上一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因此公司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对外关系即可。综上所述,公司发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决定停工停产或歇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履行相应程序、处理好劳动关系及对外关系等,以免因违规行为发生纠纷,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