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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民法第一节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没有这个基本的资格,就谈不上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真题回忆】我国公民从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A.年满18岁B.年满16岁
2、C.年满14岁D.出生时*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比照拟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
3、,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认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
4、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真题回忆】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财产关系B.人际关系C.人身关系D.思想关系2、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别离的。第一,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第二,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民事行为(一)类型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行为人不具
5、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2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真题回忆】无效合同确实认权属于()。A
6、.人民法院或派出所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C.人民法院或厂商局D.工商局或仲裁机构【答案】Bo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故无效合同确实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 .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2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到达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
7、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3 .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 .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
8、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真题回忆】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A.对方当事人B.人民法院C.公证机关D.仲裁机关【答案】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9、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此题中,A、C两项都无权撤销合同,因此均不应选。应选B、Do【考点预测】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归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2.甲对乙新换的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便主动以4000元购置。但事后确认该其实是国产普通,市场价仅1000元,假设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是甲主动要求购置的,买卖合同有效B.乙
10、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辙销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假设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假设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假设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假设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成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
11、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3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假设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三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
1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
1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14、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
15、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二)诉讼时效中断1 .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假设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之请求。(2)义务人的同意。(3)提起诉讼或仲裁。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