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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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采购项目建设质量,规范学校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参照XX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专家库内的专家代表学校参与评标,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研判、采购文件的审核、评审工作,参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验收。第三条学校项目专家库内的专家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校在编人员中进行遴选。学校采购项目专家库按照哲学类、经济管理类、法学教育类、文学历史类、理工类、农学医学类、艺术类7个大类进行分类设置。进入项目专家库的人员按照7个大类进行分类管理。第四条遴选专家采取部门推荐的方

2、式。各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职称从高到低(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行业资格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推荐,原则上各部门推荐总人数不少于部门总人数的50%。经所在部门推荐的人员纳入项目专家库。各部门每年可对推荐进入项目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调整推荐。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督查督办室、巡视巡察办公室、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人员不纳入项目专家库。第五条入选学校项目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学校在编人员;(一)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理论或熟悉相关专业市场;(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承担研判、评审和验收等相关

3、工作;(六)在招标、评标、验收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未出现过违纪行为。第六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家参与本办法范围相关活动,享有以下权利:1.接受学校的聘请,担任项目研判、评审和验收小组成员;2 .接受参加本办法范围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3 .查询本人参与项目的活动记录;4 .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调课、请假等手续,准时参加项目相关活动;5.对采购项目验收、投标文件和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一)专家参与本办法范围相关活动,履行以下义务: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2 .按采购有关回避制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 .

4、签署评标承诺书;4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项目进行系统的评审和评价,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 .对研判、评审和验收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有关的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行为;6 .积极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参与的项目活动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7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采购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组在项目研判、评审和验收之日前两个工作日按照项

5、目实际专家的需求数量进行确定。第八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最终专家人选,根据项目专业类别在专家库中按对应大类进行随机抽取。负责抽取、通知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参加评审的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第九条专家接受研判、评审和验收工作邀请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项目活动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采购办公室。第十条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研判、评审和验收专家数量不足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组应及时补足;无法及时补足的,应暂停相关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待重新抽取专家后再进行活动。第十一条专家应在研判、评审和验收书面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对自己的研判、评审和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

6、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研判、评审和验收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写明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报告。第十二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完成研判、评审和验收工作每人次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终止其专家资格:(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承担相关工作的;(四)在项目研判、评审和验收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项目公平、公正和正常开展的。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督部门确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一)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二)非法收受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劳务报酬之外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项目评审结果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三)向他人透露研判、评审和验收过程及相关内容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研判、评审和验收活动的;(五)在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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