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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节选)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我行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对辖内案件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总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总行各职能部门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部门总经理;各支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支行行长。第四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
2、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八条实行双线问责。辖内发生案件,必须对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双线问责。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内审部、总行合规和风
3、险管理部以及各支行监督保卫部。第九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规违法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第十一条发生案件,应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总行、各支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一)各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第十六条对报送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对严格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4、第十九条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理;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审计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第二十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