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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追续权自1920年于法国首创以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国际性日渐增强。直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立法者由于结合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真正考虑要将该制度正式吸收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之中。2012年3月至10月间,国家版权局相继向社会公布的三个不同版本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中毫无悬念都将追续权保留其中,足以证明此次立法者以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决绝态度。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首先对追续权制度进行基本概述,阐述了追续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含义、权利属性;接着运用比较研究法,叙述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
2、究,同时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然后以美术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为背景,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完善建议。本文从追续权的起源、权利属性、入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两大法系对追续权规定进行研究比较,为我国建立美术作品追续权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目录1绪论31.1 研究背景和意义31.2 研究现状综述4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52追续权制度概述62.1 追续权的渊源62.2 追续权的含义72.3 追续权的权利属性7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的研究93.1 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93.1.1 法
3、国追续权制度研究93.1.2 德国追续权制度研究93.2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103.2.1美国追续权制度研究1()3.2.2英国追续权制度研究H3.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114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34.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34.1.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理论根据134.1.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144.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4五我国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165.1 权利属性的选择165.2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65.3 客体范围175.4 转售方式175.5 5保护期限1
4、75.6 保护机制的建立181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追续权这一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法国,其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者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环视当今世界,追续权的国际立法似乎有着逐步扩大的趋势。然而,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曾长期缺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能承认追续权及其相关制度。追续权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可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在实践上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及在物质上激励其进行积极创作,有效地预防艺术商和拍卖行侵夺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著作
5、权人在创作初期,因其名声、大众的欣赏角度不同等,作品不被大众所接受。随着人们欣赏水平的变化,许多艺术作品得到了大众认可,其价格也随之暴涨,艺术商从差价中获得较高的利润。但著作权人作为该作品的艺术创作源泉,无法从转售价格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对著作权人极其不公平,不利于我国艺术文化的传播。追续权制度的创设,可以均衡各方利益,稳定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1.2 研究现状综述我国研究追续权制度时间较短,2012年我国发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此次修改草案中就创设了追续权制度。在修改之前,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对追续权进行研究分析,但是相关追续权的论著、学术论文相对较少。如今,人们愈加重视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
6、利的保护,从而愈加深入的对追续权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在追续权制度的产生及渊源,李琛在其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一文以马克-吐温小说中的画家米勒为原型,论述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原因,从而引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积极意义所在。我国学者对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属性、行使方式、保护期限等各种问题进行较深的探讨。郭寿康在其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一文中,着重阐述了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保护对象的理由,对美术作品的含义在各个国家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并且指出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保护对象存在自身的特殊属性。丁丽瑛、邹国雄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一文中,详尽的阐述了学界存在的有关追续权
7、的各种争议问题。丁丽瑛老师认为,应将追续权放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其他权利。李琛.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J.厦门大学法学,2016,(6):16.郭寿康.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J.东北大学美术鉴赏,2015,(6):165.丁丽瑛、邹国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切.深圳大学,2013,(12):123.吴汉东、胡开忠所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将追续权概括为:当著作权人将其作品卖出后,当该作品再次被转卖时,转卖的价格高于第一次卖出的价格,那么著作权人有权从两次的差额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对创设追续权制度,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任何交易的进行,都受当时的法律
8、规定、货币的购买力、经济秩序、通常的交易条件等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当发生客观条件改变时,对双方交易是否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追续权,当然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为我国追续权的创设提供民法基础,而且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突出表现我国法律体系上的和谐统一,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整个体系的融会贯通。在储水江论追续权一文中,分别从理论到实践论述了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认为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日臻成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亟需保护,与此同时,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愈加强烈。我国对法治理念的发展尤为突出,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动力。在我国创设追续权
9、制度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有关组织的支持、协助。我国可效仿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相关组织。我国于2001年建立了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为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落实到实践,并在2004年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一步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多方维护,使著作权人有法可依。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本文首先对追续权制度进行基本概述,阐述了追续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含义、权利属性;接着叙述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然后以美术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为背景,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完善建议。在
10、研究方法上,本论文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相关论述:(1)文献研究法。在本论文创作准备及实际创作阶段,本人提前搜集充分的有关追续权制度1,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J.中国版权,2013,(16):2.储水江.论追续权J.中国法制,2015,(32):156.研究的文献材料及立法文件,并将这些材料加以系统化的整理和研究分析,从中获取对本论文写作有益的材料信息,为写作的完成奠定坚实的文献基础。(2)历史考察法。对追续权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沿革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归纳,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对这一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考察,对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变化进行总结。(3)比较研究法。研究追续权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11、。通过对追续权的各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对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2追续权制度概述2.1追续权的渊源追续权发源于法国,其艺术市场也随之繁荣发展。追续权的率先领导者AbelFerry认为,音乐家、作家等都可以从其演奏会、出版物中使得其各项知识产权充分发挥。但是,画家却只能从艺术商、收藏家那里获得唯一的收入。因此,画家的知识产权是不完整的。因此,著作权人和艺术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出现了很多美术作品作者低价卖出其生前的作品,生活困苦。相反,当作家去世后,随着其知名度的上升及人们的欣赏水平和审美观念的改变,作品的价格一路飙升,可著作权人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荷兰著名后印象派画家梵高死后,其
12、作品莺尾花、加歇医生像分别以5390万美元、8250万美元被人收入囊中。可悲的是,生前的作品几乎没有人买。正因如此,催生了追续权制度的产生。年轻的画家,无法从其作品的后续价格飙升中获得收益,但是他的继承人也可以继承从中获得收益。这是激励艺术家们,让其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虽然,经销商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术作品中凝结着著作权人的精神智力成果,同时具有无法复制、无法代替等特点。与著作权人的劣势地位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的艺术商们对交易过程的把握更加精准。因此,1920年,法国率先创设了追续权的概念。随后,追续权制度被世界各国引入,如德国、意大利、英国等。UJMicha
13、elB.Reddy.TheDroitDeSuite:WhyAmericanFineArtistsShouldHaveTheRightToResaleRoyaltyJ.LoyalaOfLosAngelesEntertainmentLawJournal.1995,(15):39.弥昼.世界艺术市场的艺术家转售权之争J.收藏拍卖,2010,(10):60.2. 2追续权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的著作权法与邻接权词汇中关于追续权定义:“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或者法律制定的组织,在保护期限内,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中要求分享一定份额的权利。这一权利也可适用于手稿的再出售。”吴汉东老师在知识产权基
14、本问题研究一书认为追续权的含义为:“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追续权在不同国家中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追续权从首次销售后中,著作权人可以从转销售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金钱。但是,追续权保护的对象,各国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转售交易中的手稿也可以应用于追续权保护。学界对此还有很大的争议。基于美术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作为著作权的主要保护对象,本文主要以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3. 3追续权的权利属性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按照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关于追续权的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追续权的人
15、身权属性,追续权的财产权属性,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著作人身权就是与人身不可分离、永久性、不可剥夺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我国有学者提出“正因为存在作者的人身权,即便作品原件的财产权被转移后,但是作品上依然与作者人身有依附关系J而且,“作者与作品原件的人格利益并未脱离J我国杨立新教授、王迁教授认为追续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依据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分为,展览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等。从部分国家对于追续权的定义进行分析,追丁丽瑛、邹国雄.追续权制度研究J阻门大学法学评论,2013,(6):26.续权主要是允许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从转售的价格中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针对著作权人在后续的交易中所表现的显失公平,从增值部分的收益给予著作权人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从补偿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出,将追续权的财产属性的表现的尤为显著。追续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该观点将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追续权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其不可转让和预先放弃,将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充分表现出来。与此同时,著作权人行使追续权是为从转售后的价金中获得经济利益。二者兼具,将追续权的特殊属性表现的尤为突出。追续权同时存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