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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
2、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秘办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秘办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3、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秘办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1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 .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3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
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成果等;7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8 .公司利润分配计划;9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10 .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IL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12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3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14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
5、生变动;15 .公司盈利预测;16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和仲裁;17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8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9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0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21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2 .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23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4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26 .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27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28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
6、易;29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30 .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31 .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32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33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34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3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7、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由于为公司审计、评估、保荐、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3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5 .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6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经管律师;7 .公司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董事会制订统一的内幕信息保密
8、协议,并负责与上述内幕人员签订。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五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
9、告。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第二十三条由于工作原
10、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二十四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六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
11、,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九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 .通报批评;2 .警告;3 .记过;4 .降职降薪;5 .留司察看;6 .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7 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三十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