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实施社会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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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实施社会救助“信易助”工作方案为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自觉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升社会救助领域诚信水平,提高救助精准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信易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以探索推行“信易助”工作为牵动,推行“守信易助、瞒骗不助”的社会救助模式,促进社会救助对象“讲诚信,重承诺”,树立崇尚诚信,自觉守信的

2、良好风尚,全面提升社会救助领域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兜好、兜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哈尔滨市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确认、退出及动态管理等环节。三、工作目标建立社会救助对象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完善“守信易助、失信不助”的社会救助机制,对守信人员的救助申请,优先从快给予社会救助;引导社会救助对象主动承诺、自觉守信,如实报告家庭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在社会救助对象中建立“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实行“一薄证一书表”极简申请,打造社会救助“信易助”新模式,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四、主要内容(一)主动信用承诺

3、。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和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申请享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和己获得临时救助人员在内的社会救助对象,均需在申请或享受相关待遇期间,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履行诚信报告义务。(二)依法公示信息。对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承诺信息,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于社会救助对象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声明,隐瞒家庭收入,隐瞒、转移财产,虚报支出,隐瞒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隐瞒家庭变化信息等不诚信、不守信行为,以及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过程中,有出具虚假说明、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单位、个人,民政部门依法

4、依规将相关信息归集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实施守信易助。对自觉遵守信用承诺,无不诚信、不守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从快给予社会救助。对具有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及时报告并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行为、自立自强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等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给予优先从快审核确认,重大节假日时优先走访慰问、延长低保渐退期、优先提供特困集中供养待遇等激励。(四)实行瞒骗不助。对发现存在瞒骗等不诚信、不守信行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立即退出救助范围、追缴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同时,将其不诚信、不守信行为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社会救助对象是无民事行

5、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不诚信、不守信行为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如确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仍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在重新承诺守信、严格审核确认程序、重点核查收入财产基础上,可启动临时救济,通过民主评议或召开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五)推行极简申请。以诚信承诺为前提,按照“减材料、减流程、数据跑”原则,实行“一簿证一书表”极简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提供“一本户口簿、一张身份证”、“一张申请及授权书、一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规定的即可获得社会救助。五、保障措施(一)建立推

6、进机制。由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共同牵头推进,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归集公示单位、个人信息,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准确。(二)分级分类监管。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失信原因、行为后果、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主观故意隐瞒、存在多次失信行为且影响恶劣的失信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对于非主观故意首次出现失信行为且经信用提醒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纳入最短动态管理周期进行监管。(三)及时异议处理。对不诚信、不守信行为及信息有异议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向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或核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错误认定的,要立即恢复并消除不利影响,承担相应后果。(四)广泛宣传推广。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政务公务大厅等渠道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道德监督,形成崇尚诚信、自觉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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