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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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哈尔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

2、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三)宣扬封建思想和歪理邪说,或者参与邪教活动的;(四)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经教育不改造成一定影响的;(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六)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七)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八)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

3、常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恐吓、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的有偿补课班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九)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十)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十一)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十二)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十三)在教育教学活

4、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十四)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五)讽刺、挖苦、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七)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八)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以定地点、定书名等方式强制、暗示或诱导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或者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十九)

5、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二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财物的;(二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十三)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志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二十四)参与赌博、酗酒等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十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6、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7、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对违反准则的教师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

8、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与的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四)作出处分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

9、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十一条违反准则受到处分的教师,同时取消如下权力:(一)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期间,不能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评优奖励、晋级、晋职;(二)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三)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

10、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反准则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和处理意见,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党员教师违反党纪行为,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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