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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人才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监督管理以及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聘用的,从事安全生产或与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方面
2、的专业人员。第四条专家分为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汽车站、机动车维修)、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水路运输、港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交通设施运营养护、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等专业类别。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为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认定的组织实施和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工作。第二章专家选聘第六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热爱交通运输安全事业,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
3、能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四)省、部级专家,凭聘用的印证材料申报,可直接审核认定。(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专家选聘程序如下:(一)申报。厅安委办发布征集专家通知,各单位组织推荐。(二)审查。厅安委办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人选。(三)确定。厅安委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确定。(四
4、)公示。经研究确定为专家的,在厅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五)入库。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二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第八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及时增补,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情形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第三章专家工作职责第九条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参加或支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知识手册等的制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二)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执法、风险辨识及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三)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等工作。(四)参
5、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开展同类多发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五)参加相关专业领域安全科技项目及应急预案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专题调研与风险评估。(六)为管理部门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能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第四章委派与使用第十条专家委派程序。(一)厅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分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在突发事故或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指定调遣专家;(二)厅安委办将工作任务、委派专家等信息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工作任务、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三)专家在接到厅安委办电话(信息)或书面通知后,应进行回复,并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如期参加
6、的,应及时告知厅安委办。第十一条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或由专家本人主动申请回避:(一)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二)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四)其他应回避的情形。第十二条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厅安全生产专家名义私自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三)遵守廉
7、洁纪律,不得以厅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不得向工作对象推荐任何服务或销售任何产品;(四)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厅安委办报告。第十三条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从省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第五章费用与保障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经费由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委派任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劳务费、培训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专家参加任务费用,
8、由委派单位统一报销,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第十五条专家参与工作任务发生费用由邀请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一)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报销;(二)劳务费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有关标准发放。领取劳务费不再发放差旅补助费;(三)劳务费由邀请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提出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销;(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享受劳务费。第十六条厅安委办每年综合选用单位意见、工作业绩、专业成果等,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廉政行为、出勤和尽职表现等5个因素对专家进
9、行评价,各因素满分20分,评分90以上(含90,下同)的为AA级、85分以上为A级,75分以上为B级、65分以上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共5个等级,专家评价等级为C级以上的向行业公开,具体评价信息可供查询参考。第十七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厅安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三)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及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的;(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五)执行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能力素质不能胜任专家工作需要的;(七)被厅安委办年度评价为D级的;(八)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厅直属单位、各市(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厅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