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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7月15日,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纪要是针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参与并充分讨论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正如纪要中所指出的,由于“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体系庞杂,加之债券纠纷在近两年才大量诉至法院,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债券纠纷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各种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小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纪要的出台对于统一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纪要首先明确
2、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内涵及法律依据。纪要涉及的金融工具强调“还本付息”这一特征,包括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个大类(为行文方便,下文统称“债券类金融工具”)。这个范围与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的范围交叉重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由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与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不仅资金规模大,且与上市公司股票相比,具有更强的合同属性,一旦发生违约,常常伴随着债务危机的爆发,实质上达到破产条件。另外,与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一样,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高度依赖于相关主体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基于债券纠纷的前述特征,纪要同时涉及了合同、侵权、破产三个民商事法律部门。在法
3、律依据部分,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也包括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特别法,另特别提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纪要总计32条,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1.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2.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3.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4.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5.发行人的民事责任,6.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7.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针对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1明确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四大处置原则在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作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纪要确定了四大处置原则,即: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
4、1 .首要目标: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是近期国家金融及经济领域的重中之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能够正确理解此首要原则,也将有助于理解纪要的制定逻辑及核心要点。2 .底线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强调“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还本付息是各类债券的基本要素之一,该条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不同债券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要求差异的现状,理
5、论上会出现同一主体所为的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债券发行路径中的责任认定却不相同的情况。纪要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要求“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但对于如何适用相同的标准,在整个纪要中并未展开详述,仅要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相当于在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将自主裁量权交给每一个承办法官。3 .重申金融纠纷的处理原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沿用了九民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原则的表述。买者自负与原有金融投资领域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刚性兑付的原则一脉相承。同时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在债券领域,卖者除了发行人,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责任承担的范围、过错认定等在纪要的第五、第六章详细做了阐述。4 .路径指导: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坚持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达到妥善处置债券相关纠纷的目标。纪要突出强调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债券违约案件的爆发对法院来说也构成较大压力,标的金额大,涉及主体众多,多元化解不失为一种多赢的解决方式。5 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纪要明确了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
7、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原则。这里有几点值得重点关注:1 .受托管理人、代表人可以用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点在新证券法生效前一直存有较大争议,但随着证券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J)纪要肯定了受托管理人的诉权,并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有权推选代表人集中起诉。这点和最新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相一致,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2 .债
8、券持有人保留独立诉权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是大家关注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以过半数多数决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部持有人起诉,引起了较大争议。在纪要的正式稿中,取消了上述规定,回归到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这一基本法律关系,规定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同意授权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诉权、参与破产程序,其他未授权的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既充分考虑到了诉讼经济性,又未破坏债券纠纷中各个主体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适用逻辑,对切实保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正面意义,应予充分肯定。关于案
9、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1.取消虚假陈述案件起诉的前置要求纪要针对债券纠纷中存在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无行政或刑事处罚/判决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突破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一般受理规则,取消处罚前置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债券虚假陈诉案件的起诉门槛。3 .管辖基本锁定在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纪要规定除非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一般债券违约管辖统一确定为发行人住所地法院。且进一步明确,纪要发布之前,无论是已立案尚已开庭的,还是执行中的案件,均统一移送至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如对地方保护主义有所担心的,应当注意募集说明书中对于管辖是否有特殊约定,没有约定的,将根据集
10、中管辖原则安排在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4 .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及破产案件的管辖上述案件适用级别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纪要强调了其在债券纠纷相关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即为基础性制度和重要议事平台。对于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原则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减免、放弃债券本金和利息偿付义务等减损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如债券募集文件明确约定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此达成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样具有约束力一直以来基于“
11、刚兑”传统,各方主体均对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加重视,实践中很多债券持有人会议也沦为过场,但在纪要出台后无论如何关注募集说明书中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会议程序、决议范围均不为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贯穿了整个持有人维权的基本要素,无论是案件管辖还是违约追究、权利的主张与放弃都依赖于会议的决策,且对全体持有人生效。一个好的约束机制将有效避免特别是在结构化发行的情况下的权益损害,反之,一个模糊不清甚至不利于持有人的会议机制将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在法律上的主张变得困难重重。故在投资债券过程中,无论是一级还是二级市场,投资人都应当用脚投票,仔细评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避免在投资开始即“踩雷二5发行人的民事责任1
12、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违约案件,除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发行人的本息返还义务外,纪要还明确了发行人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解决了现有实践中募集文件未明确约定合理费用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另外,纪要对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做了分别讨论,实质上回应了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原则,即并非所有的涉及交叉违约、预期违约、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均可一概支持提前解除合同,法院需进一步考虑上述事项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判断是否符合提前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在预期违约项下,上海金融法院既有判例中已有多起直接驳回原告基于预期违约起诉要求本期债券加速到期请求的案件。2 .(重要!
13、)明确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借鉴了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基准日、揭露日、因果关系等,并未针对债券交易领域区别于股票投资领域的特性:小众、二级市场低频交易、债券本质上是还本付息的债权而非股权、股票、债券无法兑付的损失机制与股票交易波动下的损失机制的不同等,作出特殊安排。债券价值评估等制度无法适应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纪要正式稿就这一部分内容作出重大修改。以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为标准:(I)在此之前卖出的持有人,损失计算标准为买入(扣减持债期间本金偿付,如有)与卖出的加权平均价格之差,并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14、基准利率/LPR加计利息。(2)在此之前仍持有的,债券持有人可要求按照未受偿付的债券本金、利息之全额计算损失。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部分,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对应的发行利率或债券估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换言之,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利息赔偿标准,有待个案确定,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 .债权形式的转换(债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协调)债券违约和虚假陈述侵权系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对同一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最终受偿的款项不会超过债券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为解决重复受偿的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的,应在最终兑付时
15、扣减相应金额。纪要正式稿则采用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债券所载的还本付息义务通过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予以确认,债券持有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全部权利,因此对应的债权凭证(即所持债券)应交还并注销。6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除发行人外,纪要要求债券发行的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对本机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这些主体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具体而言:1 .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承担
16、赔偿责任;2 .增信机构与发行人承担共同责任;3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对发行人的相关责任主体设置了较高的尽职要求;4 .债券承销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纪要强调了其应严格遵循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外加兜底项,而承销机构的免责抗辩主要是其能证明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也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5 .债券服务机构故意的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过失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7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在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清算)的情况下,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