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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物业涉及的文件资料大体包括物业的权属文件和技术资料。物业承接验收时需要接受的权属文件包括:(1)涉及物业财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各类物业财产权性质的法律文件,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2)用以说明物业自身状况的政府文件、证书和其他文件。如说明物业开发历史背景的有关资料,如拆迁安置资料等。又如物业建设过程中证明物业建设本身合法性的各种政府审批文件,如预售许可证等。再比如反映物业质量的有关文件和证书,如竣工验收合格证等;(3)物业上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文件资料。例如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建筑工程保
2、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保修书;再如设备设施、主要部件供应商签订的维修保修合同,如电梯保修合同、卫星前端接收系统保修合同等。技术资料记载物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其技术信息。这些资料有助于清楚地从技术层面了解物业的现状。接收这些技术资料能够帮助有关工程维护维修和进行相关服务,为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条例的规定就主要侧重于技术资料的移交。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鉴于这些资料对于物业服务的重要性,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只是受托保管这些资料,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