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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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行政复议法2017版行政复议法2023版(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

2、法律的决定第二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次修正)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法,制定本法。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

3、决定,适用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津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4、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杳取证,有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

5、为依照性案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杳取证,直阅文件和资料;(三)审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6、是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直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务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7、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九条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8、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最终裁决的除外。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又由亍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

9、身自由或者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直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不服的;偿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偿决定不服;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的;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

10、自主权(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制竞争;(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八)认为符合法定豺牛,申请行政机关颁(十一)申清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有依法办理的;(十二)申请

11、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没有依法给付;依法履行的;(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保险金或者励胜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3口其合法权益的。(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彳暝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

12、、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清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直申请: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有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13、工作(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部门的规定;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杳依照法律、行政;去规办理。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

14、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清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清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第

15、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清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 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清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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