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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春市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一、通知的制定背景阳春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落实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我局在收到建议后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做好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管理使用工作。根据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阳住建(2020)6号),我局在参考阳江市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接收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配套用房工作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春市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
2、接移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春市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下称通知)。二制定通知的依据本通知主要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来制定的。三、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本通知共分七条。从移交条件、移交手续、接收方、移交材料、各方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二)第一条明确规定配套建设好的中小学
3、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直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移交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三)第二条明确了移交接收双方需履行的手续,移交时限和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四)第三条明确了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共用房负责接收的对应职能部门。(五)第四条明确双方签订协议后送一份给市住建局存档。(六)第五条明确了独立设置建设,也即是单独用地建设的中小学校(公共用房)按附件1准备资料;非独立设置建设,也即是非单独用地建设,在小区内建筑单体内设置的中小学校(公共用房)按附件2准备资料。(七)第六条是开发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八)第七条是规定通知实施的起止日期。该通知的附件1和附件2列明了移交时需准备的资料。通知可操作性强,规范了移交接收双方的责任,简化了反复移交请示的繁琐手续,提高了移交效率,将更好地发挥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管理使用效益。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