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集团内部审计制度(V1.0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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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桥集团内部审计制度(V1.0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有效、健康的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

2、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财务审计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3、第八条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二条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

4、行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二)对公司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对内部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四)对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五)对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概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公司大宗的物资采购、产品购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七)对项目部施工队的承包结算价款和设备租赁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5、进行审计监督;(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九)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十)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十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人

6、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并应及时报告领导。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的底稿中。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

7、证明;(五)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六)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七)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机构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

8、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八)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第五章审计内容和范围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

9、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型(3)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中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效益等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以及预决算及竣工情况(5)基建工程预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6)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7)关联交易的确立和执行情况(8)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

10、况(9)其他财务收支情况6、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项目部派驻的有关人员: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情况(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的有关内容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报送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程序(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财务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的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财务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年

11、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二)成立审计小组。财务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三)确定审计方式。财务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戈Ij,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

1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同意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六)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财务审计部。(七)后续审计。财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第七章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第二十一条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工作方

13、案的依据;(二)审计对象;(三)审计目的;(四)审计范围;(五)审计的内容与重点;(六)审计方式;(七)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八)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九)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第二十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内审机构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四)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第二十四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一)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

14、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三)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四)其他有关证据。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名称;(三)审计时间;(四)审计过程有关记录;(五)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六)复核者姓名和复核日期;(七)其他应说明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二)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三

15、)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需要整改的事项;(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第三十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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