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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1.5 事件分级22 .组织体系32.1 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32.2 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2.3 地方各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43 .运行机制53.1 监测预警53.2 应急响应73.3 后期处置134 .应急保障144.1 队伍保障144.2 资金保障154.3 物资保障154.4 电力保障154.5 通信保障155 .监督管理155.1 预案演练155.2 宣传培训165.3 责任奖惩166 .附则166.1 名词术语166.2 预案实施166.3 预案衔接16.总则
2、1.l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工程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类型。表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
3、类情况事件类别具体情形工程事故1 .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2 .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3 .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4 .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公共卫生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事件类别具体情形2.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自然灾害因干旱、地震、台风、洪
4、灾、滑坡、泥石流、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社会安全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1.4工作原则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事件分级本预案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表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情况事件分级特别重大
5、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分级标准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55万人以上持续停水48小时以上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4055万人持续停水48小时以上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2540万人持续停水48小时以上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025万人持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或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或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造成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影响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1 .组织体系省城市供水突发
6、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包括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方各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1.1 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立即成立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
7、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类别及职责详见附件2。专家组: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安排专家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1.2 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
8、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最新信息,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视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研判预警级别或响应级别,按程序完成有关信息发布及报送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城市供水
9、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组成。1.3 地方各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由相邻地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
10、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地市、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供水企业作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供水企业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2 .运行机制2.1 监测预警3L1监测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1、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3.1.2W3.1.2.1 预警级别本预案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3.L2.2预警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12、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及相关措施等。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初步研究、分析,预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研判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应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由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级别,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3123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视情
13、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加强监测。加强城市供水系统实时监测,及时对城市供水系统情况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3.124级别调整预警信息遵循“谁发布、谁
14、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2.2 应急响应321信息报告(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研判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
15、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2)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由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3)省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了解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等。报告形式及内容详见附件4。32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企业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323分级响应城市供水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