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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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推进绿色低碳共富综合改革,完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着力优化

2、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探索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绿色道路。二、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跨区县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各县负责,有关情况应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部门备案。(二)使用有偿,动态管理。排污单位均需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按新一轮政策继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实施排

3、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三)公平公正,社会监督。建立透明公开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三、实施对象和指标(一)排污权主体和时限。排污权主体为全市范围内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2022年1月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后每5年核定一次。2022年1月1日前未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储备量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有效期5年,通过二级市场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从交易成功之日起至受让排污权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实施有偿

4、使用。(二)排污权指标和价格。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五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根据本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5年公布一次。国家、省、市列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其他污染物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四、工作要求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按照排污单位已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所对应的年排污量和使用期限进行确定,排污单位需多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分别计算单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合计。国家、省、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如下:(一)已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满后,其排污权指标由排污单位所在县级以上地方生

5、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后应及时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应一次性付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批准后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o(二)未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首次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进行总量核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后通过省排污权交易网,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通过政府储备量出让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交易费应一次性付清,原则上不做分期付款。(三)新建和新增排污量的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结

6、果核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后通过省排污权交易网,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项目正式投产后,实际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排污权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富余、闲置排污权回购、处置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排污权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回购。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具体办理排污权核定、储备、回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提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安

7、排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税务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工作。(二)严格资金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市本级市得部分市区共享,市级按总额的50%统筹,其余按企业隶属关系补助各区,市区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三)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信息和排污权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应实时汇集到省排污权交易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的氛围。六、本管理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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