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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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 .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2、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非数据电文方式:到达相对人生效;数据电文方式:进入指定系统生效(无指定系统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三种不可撤销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己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属于撤回;要约生效后承诺前属于撤销。失效邀约被拒绝;邀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未做出承诺;内容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反要约)(2)承诺承诺期限承诺应当

3、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未约定期限,则: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否则,邀约失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起算点承诺期限起点:信件载明看裁明,未载明看邮截;电话传真到达起算。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实质变更承诺内容作出实质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承诺的迟延与迟到:迟发(主观有错)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承诺期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

4、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除外)。迟到(客观有错)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晚到。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除外)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类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形式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书形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地点。信件、数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要约人)主营业地T收据电文件人经常居住地。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

5、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条款无效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解释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时间:合同成立前(订立中)。时间: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适用范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形。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合同生效。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可期待利

6、益的损失。【知识点3合同生效1 .一般成立时生效。2 .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3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4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T补充协议T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Q)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T行标一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都

7、要给对方准备时间。(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定或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明确拒绝,导致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由第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人履行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根据性质或约定、法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行外);

8、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3.电子合同履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快递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相关凭证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相关凭证未载明时间,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标的物为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Q)界定按份之债按份债权:债权人为2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按份债务:债务人为2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债权人为2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

9、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2023新增)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3)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

10、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5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先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不安事由:经营严重恶化、资金转移、丧失商业信誉等,中止执行,需通知对方。不安事由消除,需恢复履约,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

11、代位权行使效果及相关规定。专属于自身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管辖:被告管辖地;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对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怠于行使:指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或从权利。7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归纳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情形: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盒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

12、期;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适用情形: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或为他人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明显不合理二市场价30%。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被告(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被告(承担诉讼费):债务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有优先权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负担,从费用承担: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行使权利期限:同主债权。行使权利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

13、道1年内,超5年则权利消灭。撤销权归纳项目关系年限民法典合同编债权人的撤销权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知道起1年,且行为发生起5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撒销权两方关系。分情况无权代理的撤销权三方关系:善意相对人撤销与无权代理人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前。【知识点5合同担保1.基本理论(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反担保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形式不能是保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保证)。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2)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

14、。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无效(经批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医疗、幼儿园等担保无效(特殊情况除外)。(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担保债权人担保人责任承担有效无效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2o无效无效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3o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4)借新还旧:请求归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支持;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分情况: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法院支持;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法院不支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2.保证Q)保证合同形式:可以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里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与加入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应依照保证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认定为债务加入。保证与加入债务难以界定,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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