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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卫生院。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号。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卫生健康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健康局、地派镇人民政府。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
2、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至上,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单位发展为宗旨。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儿科、儿童保健、急诊科、康复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中医等诊疗科目。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党支部。其地位和作用是: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讨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呈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发
3、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的优秀人才;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党支部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党的建设,执行党的全面领导方针,把党建工作融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牢固政治意识、坚定理
4、想信念,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团体组织作用。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举行培训和管理;(三)任免(聘任)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本单位的工作报告;(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监督本单位的工作运行,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二)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本单
5、位制定章程,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一、主要职责:(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
6、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二、产生方式:(一)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三)任期年限:三年。三、议事规则:(一)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7、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支部书记确定;(二)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需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支部委员参加方能举行,涉及重大问题,原则上党支部支委书记、副书记到会方可召开;(三)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为通过;(四)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由支部书记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五)会议研究及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六)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等其他文件形式,经支部书记同意后,正式公布为准。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8、:(一)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二)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职务为院长;(三)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职权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工作的日常非决策管理;按照举办单位决策主持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卫生健康局任命,作为拟任法人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本单位业务范畴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内设门急诊、全科医疗、内科、外科、儿科、儿童保健、公共卫
9、生科、中医科。行政类主要职责:执行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临床类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科学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一)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二)平等医疗保健权;(三)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四)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五)监督权、索赔权;(六)知情同意权;(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一)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二)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三)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四)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的运行;(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投诉等方式向本单位或卫生健康局信访部门,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本单位办公室联系电话:XXXX,卫生健康局信访部门联系电话:XXXXXo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以
11、社区、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五)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
12、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七)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八
13、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加强经济核算把关,努力节约支出,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各项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的健康运行。第三十条本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绩效方案执行;县定向医疗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绩效方案
14、执行;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发放指导意见的通知(龙卫(2022)90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和捐赠、资助等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
15、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总则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业务活动所需要求的资质等;(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等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投诉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