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长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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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诊所学长制试行办法为践行法律诊所“在实践中学习”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法律诊所学生的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能力,法律诊所自20112012第一学期开始实施学长制。一、学长人数每学期根据法律诊所课程人数确定学长人数,原则上每个课程小组配备一名学长。二、学长聘期学长的聘期为一个学期(不含小学期)。三、学长资格条件及选拔办法1、每学期诊所课程开课前,通过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学长。2、凡参加过法律诊所课程并已获得学分的法学专业学生均可报名参加。3、选拔时,主要从工作态度、专业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四、学长职责每名学长负责法律诊所一个课程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1、介绍法律诊所,使诊所学员尽快了解并

2、适应法律诊所课程;2、指导法律诊所学员提供法律咨询。学长至少每个月参加一次法律诊所学员的出诊活动;学长应参加其所负责的小组的每次案例研讨课程;3、与法律诊所学员就诊所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交换意见,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诊所教师汇报;4、就其所负责的课程小组学员的学习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对诊所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每个月向法律诊所教师提交报告。五、培训、管理及考核1、法律诊所教师负责对学长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学长工作质量。每学期法律诊所开课前,教师应指定本学期的学长培训计划。2、学长对法律诊所教师负责。教师根据学长的工作表现以及诊所学员对学长的评价定期对学长进行考评。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3、每期学长聘期到期时,结合定期考评结果,对学长分别评定定级: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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