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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文主要通过三个大部分,即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概念、国内外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式的深入剖析,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文献分析的分析方法,借以最终确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模式。对于在当前我国存在的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种种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实践来进行分析与论证,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分类处理:即通过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侵权责任并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公平原则,难以分辨的侵权行为则应由多个加害人平均承担。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保护;法制;ABSTRACTThisarticlemainly
2、throughthreemajorparts,thatis,throughin-depthanalysisoftheconceptofunintentionalliaisonofseveraltorts,domesticandforeignstatusquo,existingproblemsandsolutions,mainlyusingcomparativeanalysisandliteratureanalysismethods,inordertoultimatelyestablishtheunintentionalliaisonofseveraltortseachtortfeasorsli
3、abilitymodel.Weneedtoanalyzeanddemonstratethevariousproblemsoftortofunintentionalcontactwithseveralpersonsinourcountry.Generally,theactorshouldbear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butforsomespecialcases,wecanclassifyanddealwiththemaccordingtothedegreeoffaultandthesizeofcausalforce.Accordingtotheprincipleo
4、ffairness,tortsthataredifficulttodistinguishshouldbeborneequallybymultipleperpetrators.Keywords:NoIntentionalLiaison;SeveralPersonsInfringement;Protection;LegalSystem;ABSTRACT31 .弓I言511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512研究方法51.3研究内容与价值5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述61.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62.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73. 3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的初步分析73 .国内外关于无意思联
5、络数人侵权的现状83.1国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现状83.2国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现状103.2.1以法国为例103.2.2以日本为例103.2.3以德国为例113.2.4以英国为例114 .国内该问题存在的缺陷124.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问题125.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136. 建议与展望146.1 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145.2关于司法方面的建议14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161.引言11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现代社会中,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群体性、社会性特征突出,人们遭受来自多方原因的复杂侵权的机会越来越多,数行为人主观上
6、无共同过错,其行为互相结合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的复数侵权形态屡见不鲜。对于此种情形,学者大多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其具有复杂性,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和责任承担存在诸多争议,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以及立法现状,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研究。1.2 研究方法(1)拟采用文献分析法,全面搜集系统性资料,并通过阅读大量的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文献加以研究,探析过去以致未来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的保护上存在的缺陷,准确把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的历史动态,从众多文献中找到可行的解决方向,更进一步地提出立法建议,更好的解决关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保护
7、问题;本文在搜集的一次、二次文献上加以探讨并叙述,根据赵珥,张照东、李秀凤等人的观点,加以整合并分析,探究其引文网络和资料来源,确保信息准确详实,生动可信,然后再处理数据,进行实证性分析。(2)拟采用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的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寻找其中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为解决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比较分析法用途广泛,反映直观,可直接从对比的角度探究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成模式与保护问题。众所周知,单一的比较数据并不能反映社会广泛存在的问题,只有将不同时期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数据进行比较,才能符合我们探究的要求。1.3 研究内容与价值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常常
8、存在各种反应“相关性”的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对共同侵权“共性”的不同理解导致的不同的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如果他们的行为在主观上不构成共同侵权,则应按其份额承担责任;如果客观上说,这两种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即共同责任。但如果我们采取主观的观点,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就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模式还有待商榷,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这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及其责任认定与解决措施。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多有不同的看法。在第三章内会仔细讨论到这个问题。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述2.1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众所周知,就是指非过失接触造成的共同损害,
9、某些学者又认定其为无意中接触到若干人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法律意义上,这意味着每个行为者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故意接触,也没有共同的过错,而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而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因此,对于无意从事侵权行为的人数的认定,即是要求行为者事先没有共同过错,但由于同一受害人的意外组合而遭受相同的损害,这样计算的人数才是侵权人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人无接触意图的侵权行为是由许多人无事先接触意图的结合造成的,这种无意识实际上给责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与损害。而无预谋接触侵权行为则是指没有预谋接触的人,造成同一受害人遭受相同损害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没有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即是指无
10、接触意图的人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又对受害人造成相同损害。无意思联络则是指那些没有共同目的的接触。许多人的无意接触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是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共谋。这种认定标准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被害人的同一民事权利,可以将若干人无接触意图的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不同民事权益损害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民事权益损害。在定义方面相互比较,实际上很容易发现差别所在:首先,在主观状态方面,尤其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方面,有部分人认为重点在于是否是共谋,即是否是无意思联络,有些人认为重点在于无共同过错。这种认知方面的差异实际上与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要件的认识有
11、关。其次,对数行为的关联性方面,有的强调了数个行为的偶然结合性,并认为这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典型法律特征,应在其概念中得到体现,有的则强调行为的客观联系性,即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有的并不涉及。最后,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同一性方面,有的不强调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并按照是否造成同一损害进行分类,有的侧重于对损害结果的限制,将不同损害结果排除在外,有的更强调造成同一受害人受到损害。2.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一要件是关于“意思联络”含义的理解,所谓“意思联络”,实际上已经在不同学者的研究中被延伸出了众多的不同含义。对于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来说,他们在其相关著作中认为,“意
12、思联络”在表意上既指的是共同故意,又包含共同过失的一部分,也包括共同过失的观点与认定措施。仅仅又少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联络”仅仅指的是共同故意,而非共同过失。与此同时,在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时,尽管有的学者使用了“无意思联络”的表述,但也认为意思联络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常常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称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一术语的使用较为普遍,因此本文也采用该种认定意见。但在构成要件中,采取“无共同过错”而非“无意思联络”的表述。第二要件是针对数人行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大多数学者认为,若干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过错,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若干侵
13、权行为之间的偶然竞合通常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这并不排除行为组合的必然性。大多数学者在界定无意义接触者的侵权行为时都强调“偶然性”,但本文认为这种强调没有实际意义,“相互结合”的使用更能突出因果关系在无意义接触者侵权行为认定中的价值。第三个要素是损伤结果的确定。有些学者将损害结果限定为“同一损害”,但有些观点并不强调这一点,认为这种排除似乎是不必要的,并根据损害结果是否相同对若干无意义的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作者认为有必要采取多种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相同的损害。如果几种行为没有共同的过错,造成不同的损害,则是几种不同的侵权行为。这种认定责任的方式应该是简洁明了的。2.3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的
14、初步分析在我国,学者们研究的是不具有联系意义的几个人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司法解释、民法典草案和学者对侵权行为的建议也分别规定了若干人的无意接触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几个无意义接触的人的侵权行为本质上与共同侵权行为有关,涉及共同侵权的规定并不少见。因此,在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的初步分析时,需要考虑的要点有很多。下面仅以曾桂林一案为例来进行简要探讨。2002年3月2日下午,曾桂林驾驶一辆四座的大货车从揭西开往福建。但是在路途上偶遇廖荫权,两车相错时由于曾荫权想要试图避开,情急之下刹车太猛、刹车太快,因此刹车未能起到应有效应,飞驰出去的大货车当即击中行人陈旭
15、静,造成她严重受伤,并分别损坏大型货车和摩托车。因此,对于陈旭静的伤害赔偿,就是典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的侵权认定,在该案件中,曾桂林和廖荫权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我们会认为主要责任由廖荫权承担,因为是其驾驶的货车撞击了行人,次要责任应由曾桂林承担。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类似的案件虽经常发生,但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要求以责任分层的方式处理,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以股份方式处理连带责任。这两种处理方式的明显不同实际上暴露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不完善性。在责任认定时,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的认定实际上也会根据法官的裁决而有所不同。对曾桂林一案
16、,如果要按照目前多数学者的观点来看,如果采主观说,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按份责任;如果采客观说,二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实际认定责任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并不能简单凭借主观或者客观来判断,还需要参考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认定,这种认定过程实际上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我国目前需要改进的部分。3.国内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现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英美法长期的历史经验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构成均可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提供借鉴。具体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一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存在“竞合加害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仅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类侵权形态更多地是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者解释来进行阐述。而在我国,理论界向来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