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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余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注意。不断被披露的冤假错案一次又一次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这类冤案的发生不但侵害了广大公民的人身、健康等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目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案件纠错机制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议题。本文即使在这个大背景下,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追究机制,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一个总的概述,再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及对其进行追究救济的必要性,之后再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冤假错案追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冤
2、假错案救济机制提供一些思路。关键字: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纠正机制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exposureofDUPeiwu,QiXianglin,ZhaoZuohaiandotherscases,theissueofthefairnessofcriminaljusticehasattractedtheattentionofthebroadmassesofthepeople.Theever-disclosedfalseandwrongcaseshavestungpeoplesnervesagainandagain.Theoccurrenceofsuchdefam
3、ationcasesnotonlyinfringesonthepersonalandhealthrightsofthecitizens,butalsogreatlydamagestheauthorityandcredibilityofthejudiciary.Atpresent,itisinthestageofcomprehensivelydeepeningreforms,furtherstrengtheningjudicialreform,andimprovingthecorrectionmechanismOfjudicialcaseshasbecomeanissueofconcerntot
4、hemasses.Eveninthiscontext,thispaperdeeplystudiesthecurrentinvestigationmechanismofcriminalshamandfalsecasesinourcountry,andthroughageneraloverviewofcriminalshamandfalsecases,analyzesthecausesoftheshamandfalsecasesandthenecessityofinvestigatingthem.Afterthat,itfurtheranalyzestheproblemsandshortcomin
5、gsintheinvestigationofthecurrentfalseandwrongcasesinChina,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forperfectingthereforms,inordertoprovidesomeideasforconstructingthecriminal,falseandwrongcasereliefmechanisminlin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Keywords:falseandwrongcase;accountability;correctivemechanism目录一、刑事冤假错
6、案概述7(一)刑事冤假错案概念界定7(二)冤假错案认定标准7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追究8(一)侦查机关取证不当8(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失位9(三)人民法院的形式化审判9(四)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10三、刑事冤假错案追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IO(一)刑事冤假错案发现机制滞后10(二)刑事冤假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11(三)律师在冤假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11四、刑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的完善建议12(一)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121、取消本级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122、取消检察机关的强制再审权123、限制再审的时间和次数13(二)重构刑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13(三)健全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机制1
7、31、扩大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范围。132、提高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标准143、严格限制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14参考文献16论刑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一、刑事冤假错案概述(一)刑事冤假错案概念界定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定义,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不一,立法上也没有对其进行统一、权威的界定。冤假错案由冤、假、错三个概念组合而成,而所谓的冤假错案也不单单指冤案、假案、错案,而可能是这几个案件的综合体。顾名思义,冤案就是指案件客观存在,但冤及无辜之人的案件;而假案则指根本不存在案件犯罪事实的因为人为因素而导致的虚假案件;冤案和假案共同组成了错案。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并没有对冤假
8、错案一词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以列举的形式列举了公、检、法等机关的一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行为。最高检和最高法这些年来出台的相关意见尚未对冤假错案的定义进行明确,只是对中央政法委的规定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但综合近年来冤假错案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刑事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造成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等处理后果,最终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二)冤假错案认定标准对于冤假错案如何认定,学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采用的是综合标准说,这一学术认为,对于冤假错案的认定应遵循
9、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应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基于主观过错而导致的错误适用法律或违背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即既要求主观上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存在司法人员的错误司法行为,最终酿成了司法错误,导致案件出现事实和法律错误的结果。另有学者则是进一步对其进行明确,将其与是否进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认为认定一宗案件成立冤假错案,在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并在客观上成立了违背实体或程序法的行为,致使案件出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的结果的同时,该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到达了依法要对其追究责任的程度。即在主客观都存在错误的基础上,再根据以案件是否受到责任追究为标准来
10、认定案件性质。这只是增加了责任追究机制进行错案认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式会促使缩小冤假错案的范畴,与现代司法公正的理念相违背;此外,还有其它学者从赔偿角度,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看该错误案件是否包括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以此来综合评判认定是否成立冤假错案。同样,笔者认为,依据赔偿法来认定是否成立冤假错案同样容易缩小冤假错案范围,不利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保护,这种方式应当不予采纳。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追究(一)侦查机关取证不当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违法程序法和违反实体法。具体到实践中,最常见的侦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体罚等方式进行的刑讯逼供、诱供行为;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
11、为;故意伪造、损毁或私自涂改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行为以及超期羁押等不当办案行为。因此,侦查阶段在刑事司法案件中违法行为种类较多的阶段,也是刑事司法最为人诟病的一个环节。其中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受到的舆论攻击最多。而由于案件侦查作为刑事案件的开端,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违法取证行为严重扭曲案件事实真相,阻挡人们认清案件事实。如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极易使无辜当事人自认其罪,阻碍司法人员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进而造成错案。如以赵作海、张氏叔侄案等案件为例,这类案件是典型的利用刑讯逼供迫使无辜的当事人自认其罪从而取得非法定案证据。
12、其次,违法取证、利用刑讯逼供迫使当事人认罪之后也极易指使当事人协助进行证据的伪造,从而形成人为设计的、虚假的证据链条,致使案件侦查结果看似无懈可击,从而为促使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开便利之门。此外,由于“命案必破”的要求存在,刑事侦查部门顶着巨大的办案压力,面临来自上级的内部压力和外部的舆论压力,再加上破案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使得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后办窠人员收获的职位升迁、荣誉加持等物质或精神奖励,不可避免地促使办案人员急切破案,但物极必反,不可能每个案件的侦破都一帆风顺,在众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疑难、复杂难以侦破的悬案。可以说,一味地追求命案侦破率,反而催生了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检察机关
13、监督职能失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司法监督机关,被明确赋予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承担着对侦查机关执法监督的职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侦察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决定、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提起公诉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对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侦查行为等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做出审查监督,从而防止侦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受到联合办案、协调办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对一些案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而在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之间的监督关系上,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未必能起真正的监督作用。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
14、充当控诉者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也有权对法院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起检察建议。但这样一来,检察机关自身就成为了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也难以公平公正地做好监督者的角色。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指控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追求胜诉的心态一样,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检察官为求胜诉,知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起诉,罔顾事实真相,伪造、变造证据,促成或放任冤假错案发生的行为。如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被害人指甲内发现的DNA与张氏叔侄不符合的鉴定报告作为一项对案件审理极为重要的证据,控方却并不出示,而只是在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向法庭出示。因此,基于
15、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立场,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就难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幕后推手。(三)人民法院的形式化审判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做出实体判决的阶段,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处于中心、终局性位置,成为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发现,公诉机关将案件资料移交给法院,在这过程中,检察机关掌握大量证据的同时,作为控方则更倾向于将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因而在法院的法官在庭前阅卷时较为容易形成对被告不利的印象;此外,法院案件的审理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这一制度下要求上下级法院之间具有关于某一案件的指导关系,并且法院系统实行双向绩效考核机制
16、,即根据法官所办理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案件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影响着法官个人的职业发展。因此便容易出现某些法官为了通过考核,迎合上级对所承办窠件的态度,在办案业务等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从而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难问题不能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为了办案绩效,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弱化案件核心争议点的探讨,进而加大了冤假错案发生率。此外,现实生活中,法官办案也容易受到各方影响力的干扰,包括来自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域的人员以及外部的媒体舆论、民情及受害人亲属的民情压力等。这一系列因素都会给司法裁判施加压力,妨碍公正司法,从而促使冤假错案的发生。(四)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新刑诉法虽然进一步扩充了律师辩护权利,但即便如此,我国目前司法实际中,控辩双方仍不平等,律师较之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律师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