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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和作业3作业一一、案例分析1、答:(1)有两种做法: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恳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确定并且答复恳求人。(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恳求立案;申请回避;托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确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与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
2、限内恳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2、答: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3)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人的。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犹如学、同事、战友、邻居、挚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需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
3、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当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与本案工作J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别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定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O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依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协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议
4、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相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二、问答题1、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托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确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恳求重新审判,等等。公诉
5、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干脆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恳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恳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2、答:人民法院落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知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扰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作业3的参考答案案例分析案例一、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干脆受理。本案应由市公安
6、局干脆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干脆受理。”刑诉说明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明犯罪,爱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案例2答: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
7、进行,不允许实行开座谈会或集体探讨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2、张某其次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
8、: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担当举证责任;二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瞒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瞒违法行为。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案例三、答: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确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觉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干脆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
9、证人时,合议庭确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依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确定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觉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恳求确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确定。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确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确
10、定书。案例分析案例一参考答案答: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假如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觉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二参考答案: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11、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干脆改判;假如认为必需判处死刑马上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干脆改判。案例三参考答案: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12、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别状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确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需马上释放崔某.(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确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确定。(6)人民法院确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需由公安机关执行。(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接着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赐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需有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当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与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