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水规[2024]1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水规[2024]1号).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徐水规(2024)1号)各县(市)、区水务(农水)局,局有关处室,徐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关于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相关工作的通知(徐司(2023)135号)文件要求,依据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经局党委会审议,现予印发,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
2、,有效期至2029年2月15日。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徐水政(2020)10号)同时废止。请本地、本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2项)(23 项)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徐州市水务局2024年1月15日附件1徐州市水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序号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1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违法行为首次实施,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3、,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附件2徐州市水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3项)序号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处罚条件自由裁量处罚幅度法律依据
4、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逾期30天以内的(1)逾期30天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90天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货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以下,在规定期限
5、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6、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填堵河道断面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1)填堵河道断面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镇堵河道断面5%以上1
7、0%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填堵河道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4)填堵河道断面15%以上20%以下,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
8、填堵河道断面10%以下、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下、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5)镇堵河道断面10%以上20%以下、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覆盖河道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填堵河道断面20%以上,或者填堵河道的填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或者覆盖河道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9、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4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1)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
10、款;(2)占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5)占用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
11、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1)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
12、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或者护堤地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13、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1)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o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3)渔业
14、养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停泊船舶5次以上的,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货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设置鱼管、鱼箭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非汛期首次设置鱼臂、鱼箭等捕鱼设施的(1)在非汛期首次设置鱼膏、鱼筋等捕鱼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三
15、百元以下罚款;(2)在非汛期设置鱼管、鱼筋等捕鱼设施2次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在汛期设置鱼皆、鱼僦等捕鱼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设置鱼管、鱼筋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8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经责令拒不驶离的违法行为首次实施,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1)违法行为首次实施,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30日内出现二次滞留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在30日内出现三次以上滞留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拖离至指定地点的,或者以威胁、要挟、恐吓、滋事、非法扣押执法人员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挠抗拒执法的,或者弃船等方式逃避处理的,予以扣押,拖离至指定地点,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