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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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17篇)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年4月7日送达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与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诉称于年月一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举借如此巨额债务。向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

2、共同生活。2、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提供的用来证明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与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对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已与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

3、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已于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年一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案外人):,女,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号。联系电话:(代理人)

4、。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大道哪树村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狮子湾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汉族,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女,汉族,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南学校。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一)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鄂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

5、过程中,贵院于年8月8日作出的()鄂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ITTlO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对市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TlO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9月14日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I-ITlo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年9月28

6、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一)鄂中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一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7、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男,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县乡村组。申请人: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

8、县楚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

9、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

10、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复议申请人于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

11、裁定。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申请人:年月0执行异议申请书4异议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异议人下属项目部于年月日收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朝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依法

12、撤销()朝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朝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

13、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泰州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异议权,且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

14、议的,人民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根据前述援引的法律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朝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年12月8日,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异议人无即时履行的义务。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

15、的合同性质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即使债权到期,由于到期债权的性质,也不宜执行。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朝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公司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5异议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O在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年月日,异议人与妻子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L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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