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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规划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规划、建设与审批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有效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批准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科学编制布点规划。加油站“十四五”布点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县商务局牵头编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报市商务局审定后颁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第三条促进规划站点落地。县人民政府依照规划列出年度建设计划;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年度建设计划
2、做好加油站建设用地报批、征拆及收储等工作;县商务局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商务局归口申报并统一办理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第四条依法公开确定投资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然人或企业在竞拍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县商务局受理报建申请,组织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审核取得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投资主体须同时取得用地使用权和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投资建设加油站。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第五条加强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管理。(一)投资主体管理。新建加油站申报时出具的申请文件应明确申报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申报人是自然人的,与他人合伙建设时,应同时提交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和合伙人土地共有权证。加油站
3、建设规划确认文件不得中途转让、买卖、涂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法人要与新建加油站申报表中的法人一致,如系合伙共建的,须同时载明2个及以上合伙人姓名(或按颁证机关要求办理)。(二)有效期管理。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投资主体在取得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加油站建设。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2年。失效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要在市、县相关网站集中公示。第六条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一)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投资者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二)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预验收,现场查勘并审核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
4、、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照及验收意见。(三)联合预验收后,县商务局报请市商务局进行现场查勘,组织相关验收资料报市商务局核准颁证。(四)加油站在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之前,不得营业。无证经营按照打非治违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抓好规划实施衔接。规划实施以前,已取得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且已办理建设规划或用地批文的,原则上按计划批复执行;凡未办理建设规划或用地批文的,原已颁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到期自动失效。第八条强化加油站监管。加油站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违规建设、无证经营的加油站点,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第九条相关县直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履行审查、审核或审批职责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