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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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3篇)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精选3篇)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1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

2、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

3、列索赔。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

4、放弃权益。”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

5、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O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

6、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

7、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第四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8、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第六条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

9、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2甲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条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

10、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四条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o第五条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

11、优惠条件。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七条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

12、;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九条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第十条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第十一条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

13、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0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书篇3甲方:乙方:

14、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二、合作方式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 .保险合同双方就

15、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二)关于追溯期问题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2 .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3 .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4 .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 .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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