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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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决策部署,推动

2、市委、市政府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五个规范化”建设(即组织体系、职能事务、阵地建设、自治机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增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到2024年底,基本实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职能事务明晰、服务阵地提升、自治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为深化共同缔造、实现XX基层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到2025年底,全市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

3、有序的基层群众自治善治新格局全面形成。二、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1.规范村(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长一村民联户长(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在城区社区建立居民委员会一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一楼栋长的组织体系。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楼栋长等自治队伍建设。2 .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村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

4、)民代表会议讨论推选产生。下属委员会建立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各下属委员会职责分工、运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警务室、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2)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一般由3-9

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设副主任1至2人,副主任可由村(社区)民警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明确。(3)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和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明确。(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设立副主任,鼓励支持村(居)民代表、下沉党员干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

6、人、驻村(居)爱心企业家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志愿者兼任委员。(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党员人数应超过半数,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兼任,委员可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下沉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律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社区党组织把关,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3 .规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1)完善村

7、(居)民会议制度。村(居)民会议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和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决议应当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

8、的过半数通过。村(居)民会议所作决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2)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中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讨论决议村(居)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3次以上不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村(居)民代表应及时按照程序调整更换,村(居)民代表变更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

9、(3)完善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25-50人之间,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代表总人数一般在50-100人之间,具体人数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代表换届(补选)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表联系户。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与原联系户联系不便的,应按照就近联系原则,及时协商调整联系户,告知联系户村(居)民并公布。村(居)民代表要加强同所代表的村(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每季度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前,应提前走访联系户村(居)民,征求其意见。村(居)民代表在会议表决时,必须依据大多数联系户村(居)民的意见,将会议决议及时反馈

10、给联系户村(居)民,并做好有关解答、解释、宣传工作。4 .规范村(居)务监督机制。(1)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架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兼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2)强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文书、会计(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鼓励有法律、财会相关专业或从业经历的人员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村

11、(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推荐选举方式进行补选,新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未享受村(社区)干部薪酬、误工补贴的村(居)民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3)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运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应列席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村(居)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对村(居)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村

12、(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居)务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职提出质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社区)“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二)强化职责事项落实1.完善村(社区)职责清单。依法依规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和村(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依法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2 .规范村(社区)服务阵地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只悬挂村(社区)

13、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内部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党群服务中心索引图,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方便群众识别和办事。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布局可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设计布局。3 .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各镇(街道)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宣传工作,推动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工作事项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解决突出问题。4 .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

14、工作。指导村(社区)落实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三)强化服务阵地提升1.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和农村社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区社区不少于100O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持续优化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功能,规范村(社区)活动场所标志挂牌。5 .持续打造“社区客厅二坚持“服务群众面积最大化,办公面积最小化”的原则,让更多的空间、资源尽可能向群众、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开放。

15、完善村(社区)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和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运营等方式,提高综合利用率。6 .建设小区(湾组)议事场所。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以奖代补”项目,围绕多方主体参与、民主协商广泛、社区资源整合、社区问题解决、社区精神塑造等重点内容,推进建设一批小区(湾组)党群服务站、小区(湾组)议事亭等综合服务设施,同步建立健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机制。(四)强化自治机制完善1.规范民主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由

16、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采取户代表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进行补选,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联审机制。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7 .规范民主协商制度。按照“五有”要求(有人员、有场所、有规则、有结果、有记录),全覆盖建立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持续规范“五民工作法”流程,明确协商主体、协商形式,构建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管、民事民评的多层次协商格局。引导村(居)民通过有序协商,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解决村(社区)公共议题,培育公共精神和主体意识。8 .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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