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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便民服务中心XX便民服务中心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及XX县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制,各村要落实专人负责各村及重点部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并与村里的重点坟头户主、痴、呆、傻人员的监护人及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签订防火责任书。第三条森林防火期内(10月1日至次年5月310),全中心天然林区、集体林区、退耕还林区和林区的农耕地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四条防火期内,凡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畔、烧蜂、烧秸秆、烧灰肥、上坟烧纸、生火取暖等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
2、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野外用火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或过失引起一般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引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向中心报告,不得越级报告。对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在防火期内要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对无故脱岗、通讯不畅的值班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理。第七条实行护林员责任区制度。护林员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责任区发生违规野外用火等危害森林安全的情况,由中心防火办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第八条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能及早发现,造成的过火面积小,损失少,且由本村自行动员人力扑灭的,由中心防火办对相关的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护林员进行批评教育。第九条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未能及早发现,致使过火面积较大,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相关村及人员在全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未能及时上报,致使过火面积大,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对相关村及人员参照党纪政纪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